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五十三团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如下:
清真食品监督检查频次上限一年2次;安全生产检查频次上限一年12次;消防安全检查频次上限一年12次;动物防疫检查频次上限一年2次;农机作业质量检查频次上限一年3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频次上限一年2次;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频次上限一年3次;物业管理监督检查频次上限一年4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频次上限一年12次;汛前安全检查频次上限一年4次;对地质灾害险情巡回检查上限一年4次;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上限一年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