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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团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5-10-17 20:23:00来源:兵团日报作者:编辑:五十三团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八条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3.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应急预案是否定期演练。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第四十四条

 

  

1.是否开展年度防震减灾专题培训。
2.应急避难场所标识是否清晰。
3.是否制定及更新地震应急预案。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1.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2.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是否畅通。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第四条
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是否完整。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是否符合标准。
3.事故隐患整改闭环率是否达100%。
平安法治建设办公室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齐全,每月维护检测检修。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城镇中心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第五条
1.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约谈、通报、限期整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督促整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1.组织责任:制定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1)检查规模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包括疫苗免疫情况。(2)疫情报告:要求发现疫情后立即上报,不得瞒报、谎报。(3)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需按规定处置,禁止随意丢弃。(4)检查养殖场消毒情况。
2.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移交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移交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汛前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组织责任:制定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1)防汛组织机构,是否成立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和抗洪抢险队,并明确各自工作标准(2)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级防汛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任务、当年防汛工作目标和计划(3)值班制度:是否建立汛期值班制度,并严禁脱岗、离岗,确保通讯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2.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移交责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师市水利局。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机作业质量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17年通过)
1.组织责任:制定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作业标准:(1)耕深:25-28cm,表面平整、耕幅应保持均匀一致,杂草覆盖严实。(2)整地后土壤颗粒应细小、均匀。棉田表面应平整,干净、高低落差不超过 3 厘米。整地后土壤的紧实度应适中,及时镇压保持土壤墒情。总之达到“平、碎、净、墒、齐”五字标准。(3)播种量的偏差不应超过±3%、播种深度应符合作物品种要求、合理的株距和行距。
2.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移交责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师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通过)
1.组织责任:制定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1)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持有与所操作农机相符的驾驶证或操作证。(2)查看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与操作人员本人是否一致,防止出现无证或借证操作的情况。(3)检查操作人员是否了解相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
2.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移交责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18年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1.组织责任:制定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现场检查。(1)检查相关机车是否办理行驶证。(2)检查相关机车行驶证是否年检。(3)检查相关机车是否购买保险。(4)外观与结构检查。(5)反光标识是否张贴规范。
2.检查责任:从事现场检查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移交责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