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四十六团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公示如下:
(一)市场主体登记检查:检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二)产品质量与标准检查:检查企业商品质量、标签标识、计量器具、强制性认证是否合法合规;
(三)安全生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特种设备(如锅炉)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生产作业流程等是否合法合规;
(四)消防安全检查:企业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应急预案等是否合法合规;
(五)食品安全检查:企业、商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卫生与合规性;
(六)土地资源检查:企业土地使用合规性,是否存在耕地保护、违法占地等情况;
(八)动物防疫检查:涉动物养殖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免疫情况、无害化处理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查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投入品使用、标准化生产规程执行情况,核实农产品追溯信息(如合格证、二维码等)、抽样检测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检查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GB 2763农药残留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