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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6-02-05 17:57:00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者: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一、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八师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第八师石河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