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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6-02-05 18:03:00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者:编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一)公示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局相关科室和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单位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政府网站、服务窗口等公示平台,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4)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5)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 

  6)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7)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 

  8)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9)举报师市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10)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2.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在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行政征收征用信息 

  4)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5)“双随机”抽查结果; 

  6)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示要求 

  一是统一公示平台。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网站是我局行政执法公示的指定平台。要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二是维护当事人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三是建立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如因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一)记录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局相关科室和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单位是记录主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局电子政务平台协同办公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局相关科室和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单位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三)适用范围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的方式。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2.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3.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4.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四)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的记录内容。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上级依法指定办理的,记载指定情况。 

  2.调查取证环节的记录内容。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审核决定环节的记录内容。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4.送达执行环节的记录内容。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五)记录要求 

  一是合法规范记录。局各科室应当制作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研究制定执法文书制作和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做到文字和音像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如因执法受阻挠或天气恶劣、设备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电池电量不足等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二是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兵团自然资源局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三是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承担法治工作职责的科室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承担执法职责的有关科室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一)审核主体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承担法治工作职责的科室负责,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由承担法治工作职责的科室提出意见报经局党组会审议。 

  (二)审核范围 

  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3.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 

  4.由局作出的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 

  5.由局作出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6.撤回许可文件的决定; 

  7.其他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审核内容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2.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8.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审核程序 

  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1.提交审核材料。承办科室在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业务承办科室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2.法制机构审核。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承办科室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承办科室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科室意见不一致时,由承办科室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3.出具审核意见。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承办科室修改后再提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相关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