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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5-07-03 18:55:00来源:作者:编辑:卫生健康委员会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根据《兵团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师市辖区卫生健康监督实际,制定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对象

医疗卫生机构、涉及职业卫生的企业、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各类学校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国家双随机”抽取监督对象。

二、检查内容

一)医疗卫生: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资质、人员执业资格、医疗废物处置、消毒隔离措施等。

(二)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申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等。

(三)公共场所卫生: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公共用品消毒、防艾、禁烟工作等。

(四)生活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消毒处理、水质检测等。

(五)学校卫生:教学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

(六)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环境、消毒、出厂检验记录、消毒合格证明等。

七)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环境、消毒、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标签等。

三、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检查时间

(一)医疗卫生

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结合该机构年度校验时间一次性完成依法执业和传染病分类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按照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双随机”抽取监督检查计划,完成“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任务,开展时间6月上旬至10月下旬。重点对诊所及民营医院依法执业、医疗美容行业开展监督检查,开展时间3月至12月31日。辖区内各团场集市开展小诊所依法执业、打击无证行医(黑诊所)监督检查,开展时间为1月至12月。

(二)职业卫生

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暂定在7月和11月。重点监督检查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10月底前,完成“国家双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任务。1月至11月,配合完成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同时,根据国家和兵团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监督检查。5月至11月,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检查。7月至11月,配合开展辖区内健康企业创建工作,争做“职业健康达人”。频次控制:同一企业年度检查不超过2次(专项检查除外),职业卫生重点企业每半年1次,一般企业1次/年。

(三)公共场所卫生

按照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规定,A级场所每2年开展一次日常监督检查,B级场所每年开展1次,B级以下的每年至少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不定期进行抽查,重大节假日前后重点检查,如春节、五一、国庆等。按照师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取监督检查计划,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检查任务,开展时间6月下旬至10底。3月至12月,对公共场所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场所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设置和使用、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及卫生检测、场所内禁烟、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病媒生物防治、艾滋病防治等情况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四)生活饮用水

每年至少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卫生监督协管巡查。3月至12月,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持有卫生许可证、水源卫生防护、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质消毒、水质自检等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供水水质消毒、水质自检、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以及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销售单位的涉水产品批件索证以及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五)学校卫生

每年至少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分别在3月、9月开学季,对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等的教学、生活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等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每年至少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3月至12月,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建设地址及周围环境、生产场所和消毒工艺流程设置、生产用水、消毒后的餐具饮具逐批检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达标、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保存、逐批检验合格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独立包装上的标注等情况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七)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每年至少开展1次日常监督检查。3月至12月,对企业的卫生许可批件、厂区生产环境、卫生条件、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出厂检验记录产品标签等情况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五、检查方式

采取现场检查、监督抽检、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检查要求

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根据兵团、师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除有“国家双随机”抽取监督检查任务、跨部门联合检查、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及其他特殊情形外,一般不进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与专项监督检查一起实施,尽量做到“进一次门查多件事”。有特殊情形需要到企业现场检查的,需按规定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