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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卫生健康行政检查依据

发布时间:2025-07-03 18:52:00来源:作者:编辑:卫生健康委员会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法律依据 

1 

学校卫生的 

检查 

1.学校教学环境卫生。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依法执业情况。 

学校 

幼儿园 

托育机构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2 

公共场所卫 生的检查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5.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7.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8.实施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情况。9.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公共场所经营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布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七十七条 国家完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其经营活动持续符合国家对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 

3 

在职责范围 

内对供水单 

位和对涉及 

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的 

检查 

1.供水单位检查内容: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2.涉水产品检查内容:卫生许可、产品生产原料和工艺、生产现场卫生条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卫生管理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生活饮用水供水 

单位、涉水产品 

生产营单位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4 

餐具、饮具 

集中消毒服 

务单位的检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5 

用人单位职 业卫生的 

检查 

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4.职业病危害项目中 报情况。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 :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 改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8.劳动者职业 健康 监护情况。9.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接触职业病危害 

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 

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的 

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机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7 

职业病诊断 

机构的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8 

开展放射诊 

疗工作医疗 

机构的检查 

1.放射许可、校验、变更情况。2.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工作。4 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情况。5.放射防护设施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6.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检验、检定或校情况。7.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情况。8.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工作。9.对患者、受检者、陷检者的放射防护情况。10.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开展放射诊疗工 作的医疗机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9 

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 

、放射卫生 

技术服务 

机构的检查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批准和计量认证情况。2.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范围。3.出具的评价或检测报告情况。4.专业人员配备情况。5.仪器设备和场所情况。6.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7.质量控制、工作程序情况。8.档案管理情况。9.管理制度情况10.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机构、放射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12月3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4 号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9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0 

传染病防治 

的监督检查 

1.传染病防控综合管理。2.预防接种管理情况。3.法定传染病报告情况。4.传染病疫情防控情况。5.医疗废物处置、废水处理情况。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7.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医疗卫生机构、 

疾控机构、采供 

血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11 

消毒产品生 

产企业、经 

管单位检查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内容: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2.消毒产品经管单位抽查内容: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3.在华责任单位抽查内容:工商管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消毒产品生产企 

业、经单位,在华任单位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2 

医疗卫生机 构的监督 

检查 

1.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2.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3.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4.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5.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6.对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7.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8.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9.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0.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11.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12.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13.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4.对护士的监督检查15.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13 

采供血机构 监督检查 

血站抽查内容:机构和人员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检测和储存等 

血站 

《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应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14 

母婴保健机 构的检查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2.母婴保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3.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开展母婴保健技 

术服务的医疗卫 

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