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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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主体 |
法律依据 |
管辖范围 |
执法区域 |
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
审批师市辖区内的统计调查项目 |
师市统计局 |
【法律】《统计法》(2024年修改)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
对辖区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师市 |
无 |
统计行政处罚权 |
师市统计局 |
【法律】《统计法》(2024年修改)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
统计行政处罚权 |
师市 |
无 |
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供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师市统计局 |
【法律】《统计法》(2024年修改)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供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师市 |
无 |
对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经营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的处罚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
对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经营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检查的处罚 |
师市 |
无 |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权 |
师市统计局 |
【法律】《统计法》(2024年修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监察机关移送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统计违法行为处分建议权 |
师市 |
无 |
统计检查权 |
师市统计局 |
【法律】《统计法》(2024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
统计检查 |
师市 |
无 |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
师市统计局 |
【法律】《统计法》(2024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
对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方面的检查 |
师市 |
无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 |
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师市 |
无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 |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
师市 |
无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
对农业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师市 |
无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师市 |
无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法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2010年) 第三条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对人口普查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师市 |
无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 |
对统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师市 |
无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师市统计局 |
【法律】《统计法》(2024年修改) 第十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师市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