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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发布时间:2026-01-30 20:12:00来源:商务局作者:编辑:商务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一、常规检查频次上限

   根据检查工作要求,商务部门‌对企业的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为‌5次‌(含各类涉企检查事项)特定领域季度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成品油流通市场等领域的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但需纳入年度检查计划。
   二、例外情形(不受频次限制)
   以下情况可突破5次上限:
   (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或数据监测等线索需检查的;
   (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中的复查、文书送达等必要环节;
   (三)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
   (四)应企业申请开展的检查。
   三、专项检查计划要求
   对重点领域(如安全生产、成品油零售、二手车、报废机动车回收等)的检查,需按‌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