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1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行政检查 |
是否按照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贯彻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验收。 |
2 |
对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企业按照年度取水计划进行取水,未出现超计划取水情况。 |
3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建设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包括施工方案、度汛方案、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等是否完备并符合要求;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检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对河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