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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5-07-03 19:20:00来源:审计局作者:编辑:审计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审计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当事人不服师市审计局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如当事人不服师市审计局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