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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发布时间:2026-02-04 21:48:00来源:作者:编辑:司法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师市或兵团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救济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师市或者兵团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