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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5 19:43:00来源: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作者:编辑:民政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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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殡仪基本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殡仪基本服务项目

定价形式

服务内容及流程

收费标准

备注

1

遗体接运

政府指导价

到指定地点接运遗体,含抬尸、对正常死亡遗体进行消毒处理后装殓等。

往返里程20公里以内(含20公里)不超过260元/具,超过20公里每公里增收5元。抬尸下楼层,按每层10元/具累计收费,使用电梯运送不得加收。遗体接运过程中产生的通行费、停车费按实际发生额代收。

外抬特殊遗体接运包含传染病、腐败、意外、特体等,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上浮标准在不超过基准价260元的1倍。

2

遗体存放

政府定价

将遗体放入遗体冷藏或冷冻设备内以低温方式保存遗体。

96元/柜·具·天,一自然日内不超(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不超过(含)24小时按全天计算。

 

3

遗体火化

政府指导价

用火化炉对遗体、遗骸或残肢等进行焚化,包含火化垫、包装。

平板炉收费标准不超过180元/具;拣灰炉收费标准不超过450元/具。

 

4

骨灰寄存

政府定价

约定期限存放骨灰,包括代办寄存手续费、骨灰寄存费。

8元/盒·月,不超过(含)15天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超过(含)一个月按照一个月收取。

本标准出台前,已寄存的骨灰在原约定期限内按原标准收费。

5

遗体清洗

政府指导价

按民族习俗将遗体进行清洁卫生处理,将遗体进行包裹等,包含清洗用品和白布。

不超过260元/具。

 

6

墓穴挖坑

政府指导价

根据墓穴规格、尺寸进行挖掘。

基准价360元/具,可根据岩土、环境条件、季节差异等因素不超过30%上浮,下浮不限。公墓整体出售时不得重复收取墓穴挖坑费。

 

备注:1.少数民族公墓对2周岁以下(含2周岁未足月婴儿遗体)遗体免收挖坑费。

2.建国前老干部(以1949年9月30日以前为限)、烈士、新疆户籍特殊困难群体骨灰实行免费寄存。

3.遗体火化费:腐败、传染病遗体加收25%;尸骨按50%收费;14岁以下(含14岁)儿童遗体按50%收费;周岁以内婴儿遗体按20%收费。

4.其他享受民政部门殡仪基本服务收费减免及补偿办法,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