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执法公示 > 部门 > 民政局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 检查事项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06 16:05:00来源:作者:编辑:民政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序号 检查主体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1 图木舒克市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章】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施行,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2 图木舒克市民政局 公墓年检

  【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19日 国办发〔1998〕25号)第二条第六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墓年度检查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公墓年度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