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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标准

发布时间:2026-02-05 19:39:00来源: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作者:编辑:民政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依据《行政处罚法》,师市民政局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以下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行政许可法》,师市民政局作出下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以下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