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项目中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中期检查。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原则上项目执行期内只检查一次。对风险较高的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可加大检查频次。
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结论为不合格的,科技局责成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推荐单位负责督导落实;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科技局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采取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总额调减、通报批评、终止项目等措施。
第三十条 科技局会同行业等部门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也可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机构等对重点项目开展联合检查。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局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推荐单位组织、审核、推荐和监管情况,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落实绩效目标等方面的情况,专业机构以及审计、咨询等其他管理服务类机构工作的科学性、合规性,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等。
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管理
是否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否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科类培训等。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的,要加大打击和查处力度,严格责令停止培训活动、退还所收费用,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