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执法公示 > 部门 > 科学技术局 > 事前公示 > 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6-02-03 11:23:00来源:作者:编辑:科学技术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1)行政处罚“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22年)第三十五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未依法给予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人员奖励或者报酬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办理流程:①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②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③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④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⑤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⑥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⑦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初核)”;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②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修订)附件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附件第443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③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的目的是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办理流程:①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生成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补正后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理由。②审查责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征求安全部门意见。③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④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发送达及政务信息公开。(以上各项均按规定时限办结)⑤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和诚信管理制度,协同公安、外事、安全等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及在华工作外国人的管理服务工作。 

3)行政许可“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审批与管理工作”;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③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国办发〔2021〕40号)四、坚持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13.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办理流程:①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②审查: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③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师市有关平台公示。④审批: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