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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发布时间:2025-08-01 19:49:00来源:作者:编辑:科学技术局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有关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外国人有非法就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2.《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97号):A类(外国高端人才)人员和B类(外国专业人才)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C类(其他外国人员)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1)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二)对违反科技成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胁迫有关人员盗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分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