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教育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实施依据 | 频次上限 |
1 | 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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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为每月一次,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