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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标准

发布时间:2025-12-12 21:43:00来源:网信办作者:编辑:何震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1.依据《行政处罚法》,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以下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据《行政许可法》,师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出下列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以下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根据《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网信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网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结束后,网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