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和〈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兵民发〔2011〕15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民规〔2024〕1号)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和标准
1.具有师市户籍,已满80周岁的老人可以在户籍地申请高龄津贴待遇;
2.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在师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已满80周岁的老人可以在社保发放地申请高龄津贴待遇。
基本标准为80岁(含80岁)-8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50元,90岁(含90岁)-99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100岁以上(含100岁)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如遇高龄津贴标准调整,将依据兵团民政局相关文件执行。
二、津贴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
1.本人申请。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和1寸免冠照片2张,在户籍所在地的连队(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并填写《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委托申请。因身体原因、迁居外地等情形无法本人申请的,可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申请。委托申请时,受托人应凭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携带申请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或户口簿)和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申请时还须提供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社保所在地的连队(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并填写《审批表》。
3.集中申请。集中供养在养老院、敬老院和光荣院等供养机构的申请人,由供养机构委托专人,持介绍信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附申请人当月生活照一张(要求正面拍摄,设置拍摄日期)和1寸免冠照片1张,向供养机构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统一办理。
(二)受理及审批。
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工作由师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团场(镇)、街道负责审批发放,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负责审核,连队(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高龄津贴的申请受理和初核。
1.连队(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初核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审核。
2.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应在收到连队(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初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与本级公安户籍和人社部门完成数据核对,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中同步完成线上、线下审核。审核决定作出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团场(镇)、街道办事处审批。
3.团场(镇)、街道办事处应在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提交“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办结审批流程。
4.连队(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初核后,与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团场(镇)、街道办事处同步进行公示,三榜同步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三)发放。
户籍老人在年满80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高龄津贴,受理审结后次月起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四)待遇资格认证及复核。
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每月与本级人社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复核补贴对象的退休工资发放、户籍及生存状况,及时停发已死亡或户籍迁至疆外人员的津贴。每季度依托连队(社区),通过入户走访、视频核查、人脸识别等方式,并结合法定监护人或赡养、扶养义务人的主动申报,定期复核补贴对象的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收监收押或户籍迁出等情况,及时作出是否继续发放补贴的决定,并公示复核结果,确保管理公开透明、精准高效。
四、变更和终止
(一)户籍迁移。
1.师市退休人员在疆内跨县级行政区域迁移户籍的,其高龄津贴仍由原社保地继续发放。
2.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在兵团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应先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团场(镇)或街道民政业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高龄津贴。迁出当月的津贴由原户籍地发放,次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
3.户籍迁至疆外的人员,自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二)丧失待遇资格。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三)其他情形。
1.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可申请高龄津贴。
2.对享受高龄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老年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津贴,服刑
期满后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津贴。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统筹管理。
各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要做好高龄津贴申请、变更、发放等工作,确保高龄津贴及时发放、足额到位。
(二)严肃工作纪律。
从事高龄津贴受理初核、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办理、延迟办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政策宣传。
师市民政局和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每年应利用“敬老月”等,集中组织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活动;连队(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在入户走访时开展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
(四)规范档案管理。
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实行常规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常规档案应编制编号,并由各团场(镇)、街道民政业务部门设专柜保存。电子档案须在高龄津贴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救助业务信息系统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模块存档。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对从事高龄津贴受理初核、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应稳妥把握“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纪依法依规免于问责或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1.免于问责的情形:(1)已履行充分宣传、主动告知职责,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出自愿放弃申请高龄津贴的;(2)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离世后3个月内超发的高龄津贴能够及时追回,有效挽回损失的;(3)因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及家属未按规定配合资格复审认证暂停发放,工作人员于复审结束后15天内进行核查的。
2.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因信息录入等工作失误造成漏发、少发3个月内高龄津贴,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附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由师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