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申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领取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三)停发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申领流程
(一)线下申领
失业保险的申领地点为参保地/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线上申领
通过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全国统一入口(网址:si.zwfw.mohrss.gov.cn)随时随地申领。
微信、支付宝也可以申领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入首页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服务进行申领。
(三)申领所需资料
无
咨询电话:0998-63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