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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化解租赁费纠纷

发布时间:2025-09-09 12:09:00来源:第三师融媒体中心作者:段作领编辑:丁文慧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打造“示范样本”

一揽子化解租赁费纠纷
 
  “法官,我们已经拿到首期案款,陆续发放给工人们了,太感谢你们了!”近期,喀什垦区人民法院采用“示范裁判+集中调解”模式,成功化解57起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某建筑工程公司是某建设项目的总承包方,将部分项目分包给许某。2024年前后,许某分别与努某等57人签订《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由努某等人提供挖掘机等机械,用于许某分包项目的土地平整工作。
  今年7月,努某等57人陆续诉至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要求许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一次性付清欠付租赁费和逾期付款利息。
  虽各案标的不大,但该系列案件涉案人数较多,关系多个家庭的生计。受案后,承办法官迅速启动“绿色通道”,决定以先行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但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案件重复审理,法官果断尝试“示范裁判”——从该批系列案件中选取一案先行排期、审理、裁判。
  “法官,我跟老许合作多年,虽说他欠付的租赁费不算很多,但我们可都指着这些钱养家。”努某焦急不已。
  许某说:“57个案子加一起是200多万元,你们都要求我一次性付清,我哪有能力支付?我给公司交有履约保证金,他们还欠我工程款。租赁费你们可以找公司要。”
  公司辩称:“我们公司并未与机械出租方签订合同,租赁费和公司无关。”
  针对矛盾问题,法官分别向许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释明法律关系,案涉《机械租赁合同》系出租人与许某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许某作为合同承租人,负有依约支付租赁费的法定义务,应就欠付租赁费向出租人承担清偿责任。虽然公司非案涉租赁合同当事人,依法不受合同权利义务约束,但公司与许某之间存在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公司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做好释法工作基础上,法官从双方合作基础、案件诉讼成本、执行产生的法律后果等角度出发,引导双方认识调解优势,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许某向努某支付机械租赁费33419元,此款于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16710元,余款于2025年8月30日前支付;如许某未按期支付,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代为支付,款项从某建筑工程公司应退还的案涉项目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努某放弃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首案调解后,法官组织其他案件当事人,启用“示范裁判+集中调解”模式,联合“小徐调解室”等共同开展调解工作。
  法官和调解员以示范裁判为“样本”,向各案当事人释明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兼顾企业信誉口碑及提供机械作业的人员生计,劝导双方体谅彼此难处,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诉讼而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对出租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解答,消除他们的疑虑。
  经法官和调解员耐心调解,各当事人主动表示,认可示范裁判的公正性,愿意以示范裁判为“样本”就租赁费问题协商具体付款方式和期限。
  最终,剩余案件当事人自愿签订调解协议,该系列纠纷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近年来,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理念,高度重视涉企、涉民生领域案件办理,探索“示范裁判+集中调解”模式,打造“示范样本”,亮明裁判依据,做实释法答疑,以点带面促成多案一揽子化解,有效缩短诉讼周期,加快胜诉权益兑现,实现“判一案,结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