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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帮信罪”,莫因“小利”沦为网络犯罪帮凶

发布时间:2025-08-25来源:第三师融媒体中心

 

  近日,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何某因向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件回顾】2022年11月初,被告人何某从朋友张某处获悉租借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可以挣1800元后,主动添加张某推荐的朋友“秘码”为微信好友。11月13日,何某按照“秘码”的要求将身份证交至指定人员。11月24日,又按照“秘码”的要求前往招商银行某支行,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并将该公司银行预留印鉴及银行U盾信息报备后交于指定人员,期间共收取报酬2000元。经查,2022年12月15日,何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账户全天交易流水4875805.83元,涉案金额2153773.80元。
  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信息资料提供给他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帮信罪”并非遥不可及,贪图小利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或为他人提供转账“便利”,看似轻松获利,实则沦为网络犯罪帮凶,法律红线不容触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非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望大家务必提高警惕,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切勿因“人情”“蝇头小利”心存侥幸,最终害人害己、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