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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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6-05-13来源:

  一、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2.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新招用的职工,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50%补贴。
  (二)就业见习补贴
  3.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或 16-24 岁失业青年开展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期为 3-12 个月。
  4.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三)培训补贴
  6.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新招录员工开展不少于30天的岗前培训,按照每人24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7.企业或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各类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工种、等级、层次给予400-1800元/人不等的职业培训补贴。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8.企业组织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在职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五)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9.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吸纳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月平均工资在2000-3000元,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3000元以上的按照每人4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10.师市辖区内注册并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新招录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月平均工资低于2000元的,不予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六)人才引进补贴
  11.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按照每50名员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
  (七)援企稳岗资金
  1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5.5%(3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不超过2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二、个人享受优惠政策
  (八)失业保险金
  13.对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和非因本人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领取期限按失业保险缴费时间计算,最短发给3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九)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4.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15.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基干民兵按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十)一次性创业补贴
  16.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可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促进到基层就业补贴
  17.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18.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十二)稳定就业补贴
  19.纺织服装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职工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从第三年开始,每稳定就业一个月,每月给予200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为2年。
  20.集体所有制连队群众在图木舒克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后按每月500元/人发放转移就业补贴;稳定就业满12个月的按每月1000元/人发放补贴,全年给予补贴12000元/人(含前6个月按500元/人发放的部分)。补贴在1年内分2次兑现。
  21.对新引进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转移二三产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就业奖励金1000元。
  22.对符合兵团“十五五”时期政策招录的人员,提供6个月以上稳定就业社保、工资流水等相关佐证材料后,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期限6个月。
  23.针对城区街道、各团镇三产灵活就业人员大胆创新、自主创业,对符合兵团“十五五”时期政策招录的人员,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三)支持退役军人创业(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24.创办企业贴息政策。对师市辖区内退役军人、基干民兵创办企业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支持贷款500万元以内的1年贴息);对退役军人、基干民兵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退役军人、基干民兵担任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满1年的中小微企业;退役军人、基干民兵担任理事长满1年的专业合作社。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退役军人、基干民兵职工占中小微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贷款50万元以内的1年贴息)。
  25.个体工商户贴息政策。对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且经营满1年的退役军人、基干民兵个体工商户给予贴息(支持贷款10万元以内的1年贴息)。
  26.种养殖业贴息政策。对在师市辖区内承包果园地的退役军人、基干民兵给予贴息(支持贷款20万元以内的1年贴息);对承包非果园地或从事养殖业的退役军人、基干民兵人员给予贴息支持(支持贷款10万元以内的1年贴息)。
  (十四)支持妇女创业(妇联负责解释)
  27.重点扶持师市辖区以各族妇女为主体的合作社、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女带头人,以及妇女创办领办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帮扶资金按照带动就业人数核定,标准为1万—5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车间升级改造、技能培训、生产设备购置等经营发展相关用途。
  (十五)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补贴
  28.师市范围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贴息补贴利率按银行标准执行。贴息3年。
  29.师市范围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400万元、最长期限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以上补贴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