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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团夏河镇固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5-14来源:五十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团镇固定资产租赁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镇范围内标准化厂房、办公楼、连队晒场、连队农资库房、设施农业大棚等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租赁使用。

 

第二章 资产租赁使用条件

第三条 承租方租赁使用团镇范围内的标准化厂房、办公楼、连队晒场、连队农资库房、设施农业大棚等资产,应向团镇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方须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租赁办理程序

第四条 团镇范围内的资产租赁实行申请制和审批制。

第五条 承租方申请承租资产的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团镇提交书面申请;

(二)团镇审批同意后,由资产所属单位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三)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首期租金和租赁押金后,资产所属单位向承租方移交资产使用权。

 

第四章 租金、押金取费标准

第六条 租金收费标准

(一)团镇辖区内标准化厂房、办公楼租金暂定为2/平方米/月,该租金不包含水、电、气、暖、物业、绿化养护等费用。

(二)团镇各连队晒场农资库房租金暂定为0.5/平方米/月(不含水电等任何费用);晒场室外硬化地坪(含农机棚)租金暂定为1500//年(不含水电等任何费用);晒场(未硬化地面)租金暂定为1000//年(不含水电等任何费用)。

(三)团镇辖区设施农业大棚(以面积440平方米香菇大棚为基准)租金暂定2000//年,该租金不含水电等任何费用。

(四)使用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扶贫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租金参照资金文件要求执行。资产租赁租金结合签订合同周期,随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第七条 押金收费标准

承租方进驻时,由团镇按照核定面积向承租方收取押金。租赁期满后,经团镇检查确认租赁物基础设施、厂房结构等无损坏,且承租方各项应缴费用结清无误后,押金予以退还(承租方需提供缴费票据)。押金标准暂定为:标准化厂房、办公楼押金按租赁面积10/平方米一次性缴纳;连队晒场、农资库房、设施农业大棚不收取押金。

 

第五章 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厂房租金优惠政策

(一)入驻企业前3个月作为设备调试期可免收租金,时间自双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企业带动就业50人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租金可优惠25%;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租金可优惠50%;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租金可优惠75%

(三)入驻企业员工(在职员工且已缴纳社保)申请租赁团镇住房,给予三个月免租期,三个月后缴纳租金,承租前三年按照市场价的50%收取租金。三年后,若员工续租住房则按照市场价的75%收取租金。必须是员工本人或员工本人与直系家属同住,方可享受优惠政策。申请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负责人核实签字后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优质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负责租赁资产的日常维护,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规划用途或转租。如需装修改造,须事先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

第十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至少2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合同后,方可继续使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合同按期终止,承租方应按时腾退并交还资产。

 

第七章 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承租方有下列严重违约情形之一,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资产,并追究违约责任:

(一)逾期支付租金或相关费用超过30日;

(二)未经书面同意擅自转租、改变用途或主体结构;

(三)利用租赁资产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第十二条​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另有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五十团夏河镇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5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