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团军垦历史陈列馆文物藏品征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4来源:
为进一步充实、丰富四十八团军垦历史陈列馆馆藏,提升展示利用水平,充实军垦历史陈列馆展示和研学基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类文物藏品和史料,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四十八团变迁、社会发展、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生态环境等方面中的重要物证;
(二)反映四十八团各时期各行业社会发展记忆的重要物证。
二、征集类别
(一)历史文物
1.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各时期重要实物和重要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和有关文献;
2.在喀什地区、全兵团和自治区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书法、绘画、工艺美术等作品,有历史渊源的重要作品及近代以前其他珍贵的工艺美术品。
(二)民俗文物
1.反映团镇及其周边地区生活、生产风貌的实物。如:生产工具、生活工具、老家具、手工业制品等;
2.反映团镇及周边地区各个时期社会风貌的影音资料、书籍及老旧照片。
(三)当代文物
1.在全兵团有影响力的著名人物的手稿手迹等;
2.印信图章,旗帜匾额,工艺美术品等;
3.邮票、货币、粮票等货币票证等;
4.奖章、勋章、奖状、证书等徽章证件。
(四)红色革命文物
1.实物类:包括各个时期各级党组织文物史料,如文件、书信、印章、稿件、入党申请书、各类荣誉证书、奖章、宣传画,各种办公票据、证件等物品;
2.文献类:包括手迹、图片、照片;各级党组织档案、政令、证章、委任状、字据;各个历史时期的书籍、书法、绘画、领导人的题词、重要知情人的采访记录、影像资料等;
3.烈士遗物:能够展现革命烈士生前战斗或工作的物品、资料等;
4.其他能够反映团镇历史以来革命、建设、生产、生活的实物和史料。
三、征集要求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集的文物须具有合法来源,不征集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文物。提供人须保证藏品来源的合法性,对藏品的合法性承诺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提供人所提供的藏品信息必须是未进入任何单位征集流程的藏品,在未收到征集结果反馈前不得将该批次藏品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四、征集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不存在法律纠纷及争议、来源真实可靠的藏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征集。
(一)无偿捐赠。社会团体和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实物、资料无偿捐赠,所有捐赠藏品,暂由四十八团军垦历史陈列馆专班组统一接收登记(待军垦历史陈列馆改建完成后办理移交),并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鉴定筛查符合馆藏标准的,颁发捐赠证书,作为馆藏藏品永久收藏。
(二)收购。对文物所有者愿意出售的、具有馆藏价值的文物或资料,双方协商后暂由四十八团军垦历史陈列馆专班组登记备案,根据新馆展陈需要,组织专家统一鉴定后,以合理价格收购(不符合展陈需要或其他原因无法收购的,及时告知文物所有者)。
(三)借用。展品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展品借与军垦历史陈列馆展出的,根据新馆展陈需要经初步鉴选后,签订借用协议,由军垦历史陈列馆进行科学保护、安全保管。
(四)复制仿制。对其它社会机构、个人收藏持有的文物藏品,根据展陈设计需要陈列的文物、史料,经双方协商洽谈同意,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复制、仿制,复制后归还原件。以上最后确定征集的文物,将在“幸福四十八团”公众号上公布。
五、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
通讯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八团河东镇机关4楼文体广电旅游中心。
联 系 人:赵建 联系电话:15569110228
联 系 人:艾力 联系电话:1527694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