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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团便民服务中心惠民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4-07-17来源:

   一、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78//月,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金分档救助。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严格按照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区间段进行分档: 

  A档:全额低保金678//月; 

  B档:490//月; 

  C档:400//月。 

  二、特困供养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供养救助标准: 

  生活补贴标准:1035/; 

  护理补贴标准:全自理200/月、半自理400/月、全护理1300/月。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师市户籍、持有居住证的非师市户籍人口和师市辖区内遭遇突发急难型困难且暂时无法得到帮扶的非师市户籍人口,根据困难类型,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在师市辖区内非师市户籍人口,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大小,由团场(镇)人民政府委托便民服务中心审批,及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小金额救助; 

  (二)对因遭受火灾意外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住房损坏后能修复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低保月标准2-4倍的救助;对住房损坏后无法修复、需重建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低保月标准4-6倍的救助; 

  (三)对因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伤害,造成人员重伤的家庭,一次性给予低保月标准4-6倍的救助;造成人员死亡的家庭,经团级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最高不超过3.6万元的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一)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中因学生活必需支出较大的,救助金额按照自付费用兜底救助且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9倍; 

  (二)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定对象因病刚性支出较大,救助金额按照自付费用兜底救助,且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9倍; 

  (三)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救助金额按自付费用分档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内的,按低保月标准的2-3倍给予救助(根据临时救助金额计算公式,救助金额超过自付费用的,按照自付费用予以救助);2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低保月标准的4-5倍给予救助;3万元(含)至5万元的,按低保月标准的6-7倍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的(含),按低保月标准的8-9倍给予救助; 

  (四)重度残疾人因康复治疗及购置必要的辅助器械产生较大费用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按照家庭类别,参照因病的标准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植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人为闲置身份地的; 

  ()师市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父母双双去世或经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每月给予1150元(散居)或1610元(集中供养)基本生活补贴。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由公安部门认定出具失踪证明),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根据情况纳入事实无人抚养保障范围,给予基本生活补贴1150/月(散居)或1610/月(集中供养) 

  六、8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津贴 

  凡是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向连队、社区申请,80岁至89岁每月享受津贴50元;90岁至99岁每月享受津贴120元;100岁以上每月享受津贴200元。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1级、2级重度残疾人(肢体、视力、听力、言语、精神、智力)未享受低保的,享受护理补贴110/月; 

  (二)1级、2级重度残疾人(肢体、视力、听力、言语、精神、智力)享受低保的,既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110/月,又可享受护理补贴110/月; 

  (三)3级、4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享受低保的,既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110/月,又可享受护理补贴110/月; 

  (四)3级、4级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享受低保的,享受生活补贴110/月; 

  (五)3级、4级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不享受低保的情况下不享受任何政策。 

  八、免费婚检 

  (一)婚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后代发作,发病风险高,有些遗传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遗传病多为代代或隔代遗传的疾病。 

  3.指定传染病及一些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传染病不仅直接威胁到对方,有些还可以传染给后代。 

  4.精神疾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再询问医生详细了解双方的家族病史。 

  5.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心、肝、肺、肾等重要的脏器疾病、生殖系统发育障碍或畸形等。 

  (二)补助标准:经费结算标准为兵团本级财政补助391/对,此资金由兵团本级解决,师市总医院据实列支。 

  (三)婚检流程: 

  1.准婚人员携带身份证原件或户口本原件,在结婚登记处领取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介绍信。(每人准备21寸照片医院体检表用)。 

  2.由男女婚检医生进行体格检查,在检验科进行血液检查。 

  3.各项体检项目结束后,由医生出具婚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