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辖区肉制品经营行为,强化肉制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共治,切实守护广大职工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师市假劣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称奖励对象,是指在肉制品经营的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真实有效线索的举报人。
举报人反映肉制品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公告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制售病死、死因不明、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二)用鸡肉、猪肉、鸭肉、马肉等冒充牛、羊、驴肉,或通过涂抹香膏、血液等方式加工销售假冒伪劣肉制品或者以低价调理肉冒充高价牛、羊等原切肉;
(三)水产品违规使用丁香酚、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违禁药物、三无麻醉剂麻醉活鱼、虾蟹等水产品;
(四)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添加剂,或对肉类注水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肉制品;
(五)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作肉制品;
(六)肉制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进行虚假宣传;
(七)制作肉制品时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八)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其他假冒伪劣违法违规行为。
线索应包括时间、店名、地点、问题描述,同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及真实身份信息,拍摄的照片要清楚、位置精准,能清晰反映问题。
四、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12315、0998—6186315;
(二)网络举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提交线索;
(三)现场及信函举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益兴街1号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来信请注明假劣肉整治线索举报)。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奖励分配,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反映事项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反映的问题定位不准或地址描述不清晰、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找到问题的;
(二)反映的问题在反映前已受理的,或经审核问题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三)伪造虚假肉制品食品安全隐患现场的;
(四)反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等待处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五)反映的问题依法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专人对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审核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核查处置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的立案结果以及奖励举报情况告知举报人,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延长15个工作日。
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反映人应对所反映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对借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