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退役军人、基干民兵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师市辖区退役军人、基干民兵,且实际在师市辖区内开展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贴息贷款对象及标准
1.企业类贴息政策
大型企业:对退役军人、基干民兵创办且控股30%(含)以上股份的企业,单笔贷款500万元(含)以内产生的利息,给予最长 12 个月的贴息
中小微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对退役军人、基于民兵创办的中小微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单笔贷款50万元(含)以内产生的利息,给予最长 12个月的贴息。
重点支持对象: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退役军人、基千民兵担任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满1年的中小微企业;担任理事长满1年的专业合作社;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退役军人职工占中小微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的企业。在贴息额度分配紧张时,可享有优先审核、优先排序的资格。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满足重点支持对象的贴息需求:
2.个体工商户贴息政策
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际经营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单笔贷款10万元(含)以内最长12个月的贴息。
3.种养殖业贴息政策
果园地种植:对在师市辖区内签订合法有效承包合同(承包期覆盖2026年)的果园地种植户,给予单笔贷款20万元(含)以内最长 12 个月的贴息。
大田种植及养殖业:对承包非果园地(大田作物)或从事养殖业的,给予单笔贷款10万元(含)以内最长12个月的贴息,养殖户需提供圈舍租赁合同或所在连队出具的养殖规模证明。
4.贴息与贷款期限
本方案贴息资金支持的贷款,其贷款期限与财政贴息期限应设定为12个月。贴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到期日根据发放日相应顺延。不是12个月,则以实际月份为准。
三、负面清单
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和生产发展,严禁用于房地产、股市、期货等投资理财领域,严禁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追回已发放的贴息资金,并取消该申请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同类扶持的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2)近三年内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记录的;(3)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所经营主体处于非正常营业状态的。
四、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经营地所在团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以下材料:
1.《第三师图木舒克市退役军人基千民兵就业扶持项目贴息申请书》(一式四份);
2.申请人身份证、退役军人优待证(或基干民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种养殖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控股证明、合作社成员名册等(申请重点支持对象时提供)。
五、联合审核
1.身份核实:团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核实退役军人身份;团镇(街道)武装部负责核实基干民兵身份。
2.经营状况核实: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大型企业项目的真实性和经营规模;团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核实中小微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种植养殖项目的真实性和经营规模。
3.银行预审:团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同步推送至辖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独立开展贷款资质预审,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贴息资金储备库;对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终止贴息申请流程。
六、公示确认
对通过联合审核及银行预审的拟贴息对象,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贴息支持范围。
七、贴息资金发放(按季度/年度执行)
按照“先还后贴”的原则,凭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凭证进行贴息。贴息利率原则上按照贷款发放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贴息1.生产经营贷(企业、个体):申请人结清季度利息后,于下一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凭银行结息凭证向团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上一季度贴息,经审核后发放。
2.农户贷(种养殖业):申请人原则上须在2026年12月31日前结清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
八、政策衔接
本方案与师市现行其他政策存在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本方案的贴息资金。
九、其他
本次贴息资金规模有限,遵循先申请、先办理原则,资金拨付完毕即行截止。
联系电话:0998-5703626
四十四团便民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