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实现监察全覆盖,激励和督促纪检监察业务骨干履行职责,科学规范工作流程、有力推进管理制度、完善制定奖惩机制,发挥积极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结合叶城二牧场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连队(社区)纪检监察业务骨干不少于1名,主要由连队(社区)群众基础好、公道正派、敢于直言的党员、“两委”或职工担任。
第二条 机关各单位(部门)纪检监察业务骨干不少于1名,主要由机关各单位(部门)公道正派、敢于直言的在职干部或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 纪委(监察办)统筹管理纪检监察业务骨干,工作由叶城二牧场纪委(监察办)具体组织安排。
第四条 牧场纪委(监察办)根据实际情况,对履职不到位的、无法履职的纪检监察业务骨干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 纪检监察业务骨干不得与牧场纪委常委、纪委委员、师市纪委确认的纪检专干身份重复。
第二章 资格要求
第六条 纪检监察业务骨干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敢于担当,敢于坚持原则。
(二)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强,有较高威信。
(四)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严把选人用人关,坚决杜绝“两面人”“两面派”“老好人”“连霸”“市霸”“行霸”等人员进入纪检监察业务骨干队伍。
第三章 任免要求
第八条 纪委(监察办)聘任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程序:
(一)人选提名。纪检监察业务骨干建议人选由机关各单位(部门)、各连队(社区)党组织提名;特殊情况下,纪委(监察办)可以直接指定。
(二)人选考察。纪委(监察办)负责对建议人选组织考察。
(三)人选确定。纪委(监察办)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聘任人选名单,报纪委(监察办)领导审批。
(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刑事处罚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纪检监察业务骨干对机关、连队(社区)事务享有知情权、建议权、报告权。
第十条 纪检监察业务骨干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列席机关单位(部门)、连队(社区)会议,查阅相关资料,入户走访群众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所在单位(部门)、连队(社区)工作开展情况。
(二)向所在单位(部门)、连队(社区)“两委”提出涉及发展、建设、管理和民生改善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纪委(监察办)提出建议。
(三)及时向纪委(监察办)报告涉及监察对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所在单位(部门)、连队(社区)“两委”履职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业务骨干重点加强下列内容的监督:
(一)机关、连队(社区)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情况。
(二)机关、连队(社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召开情况,整改落实情况。
(三)通过列席机关单位(部门)、连队(社区)“两委”班子会议、联席会议、居民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会议,了解掌握机关连队(社区)工作开展情况。
(四)机关单位(部门)、各连队(社区)党务、连务和财务公开情况。
(五)连队集体土地使用、转让和租赁,连队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连队(社区)集体资产处置,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各项惠农资金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连队(社区)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
(七)机关单位(部门)、连队(社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等情况。
(八)机关单位(部门)、连队(社区)干部落实“总目标”、履职尽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部门)、各连队(社区)纪检监察业务骨干定期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提出的建议等上报纪委(监察办)。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办)具体负责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的日常管理,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定期培训。采取机关单位(部门)、各连队(社区)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监察信息员)轮班到纪委办公室跟班学习,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进行强化培训,机关、连队纪检监察业务骨干交替轮训,每人15天。
(二)定期上课。纪检监察业务骨干轮训期间组织一次授课活动,制作培训课件,授课内容为轮训期间学习内容。
(三)定期测试。每月进行一次理论知识测试,学习测试资料由纪委办公室下发。
(四)定期报告工作。机关单位(部门)、各连队(社区)纪检监察业务骨干要及时记录发现的问题及重要信息,每半月书面向纪委(监察办)报告一条有价值的问题线索;纪委(监察办)汇总形成台账,定期分析研判,对有价值的问题线索进行核实;每周上报一篇信息稿件。
上述管理内容均纳入年度考核,对报告线索、信息稿件进行排名,成绩优秀者向组织部门推荐考核为优秀。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业务骨干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机关、连队(社区)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日常工作,不得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发现纪检监察业务骨干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及时谈话提醒、教育批评,后果严重的予以免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监察对象不配合不支持、阻碍纪检监察业务骨干监督,甚至对其打击报复的,纪委办公室应当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笫十七条 本办法由牧场纪委(监察办)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