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程序
1.谈话函询
- 适用情形:①线索反映的是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查清后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问题线索;②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 目的: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线索,督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真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
- 注意:①谈话函询包含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谈话→面对面,函询→书面,两者可分别使用,也可叠加使用。②根据谈话函询结果的不同情形作出:了结反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再次谈话函询、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等三个不同层面的处理。
- 适用情形: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具有可查性,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情况。
- 目的:对问题线索进行了解和核查,判明和掌握问题线索的真假、虚实和大小,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避免立案审查的盲目性,维护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 适用情形:主要是针对反映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要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②相关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③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④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⑤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
- 注意:暂存类线索数量过多,没有定期清理,不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应定期对长期暂存的线索进行清理,逐步消化暂存线索;当被反映人出现新的问题线索或核查条件具备时,对暂存的问题可以重新研究提出办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