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纪检监察 > 信息公开 > 组织机构 > 农牧团场纪委 > 四十六团纪委(监察办公室) > 工作程序

纪委审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25-07-23 14:25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一、受理案件:审理工作的起点 受理是纪委审理工作的第一步,主要对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受理条件:移送的案件需符合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的基本要求,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审查人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等。 
    材料审核:审理人员会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材料缺失或程序存在问题,会退回办案部门补充完善。 
  二、审核案件:全面查清事实与证据 审核是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旨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进行全面审查。 
    事实审核:围绕违纪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确认事实是否清楚,有无遗漏或矛盾。 
    证据审核: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断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违纪违法事实,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审查人供述等。 
    定性审核:根据党纪国法,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断被审查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违法,以及构成何种违纪违法行为。 
    处理审核:审查办案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党纪国法的规定,是否考虑了被审查人的认错悔错态度、一贯表现等情节。 
  三、与被审查人谈话:保障其合法权益 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需与被审查人进行谈话,听取其对违纪违法事实、定性、处理等方面的意见和申辩。 
    谈话目的:核实案件事实,听取被审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保障其知情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对被审查人进行思想教育。 
    谈话内容:向被审查人说明审理认定的事实、定性和处理依据,听取其意见;对被审查人提出的合理申辩,应予以重视并核实。 
  四、集体审议:确保案件处理公正 集体审议是纪委审理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通常由审理部门集体讨论案件,形成审理意见。 
    审议方式:审理部门召开会议,由审理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参会人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形成意见: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形成审理报告,提出审理意见,包括维持、变更或撤销办案部门的处理意见等。    
    五、报批与决定:作出最终处理 审理报告形成后,需按程序报批,最终由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报批流程: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纪委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需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审议。 
    作出决定: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或相关负责人根据审理意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如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 
    六、执行与归档:确保处理决定落实 处理决定作出后,需及时执行,并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执行处理决定: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及时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督促其执行,如党纪处分需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政务处分需记入个人档案等。 
    案件归档:将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形成档案,按照规定进行保存,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