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从事纪检、监察的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4.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检举、控告的接待、记录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由专人负责,严防泄露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5.未经本委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检举、控告材料,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 示的,须,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检举、控告及相关材料应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7.不得将检举、控告及相关材料存放在无保密措施的设施内;
8.作废的文件资料、信访材料和工作笔记本等,要按规定进行保管或销毁;
9.向信访举报人复信时,不得使用标明纪检监察部门名称的信封;
10.对泄露检举、控告及相关材料造成或可能造成工作被动且具有明显危害后果的要及时查清事实,并严肃追责问责;
11.查阅信访档案和文件材料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让他人随意复印或抄录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