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十二团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和健全团纪委常委会会议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四十二团实际,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 团纪委常委会由团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三条 团纪委常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外出或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纪委常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或者由纪委副书记、常委提出,经纪委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纪委常委会议题确定之前,应先征询常委的意见。常委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召集人提出。
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资料等事项,应准备充分,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要认真审核把关。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人应提出具体拟办意见。不成熟的文件或问题,不提交纪委常委会讨论。
第四条 团纪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纪委常委会决定事项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表决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托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研究决定干部人事和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参加。如对重要问题产生分歧,双方人数比较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
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维持和执行常委会的决定。
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或办公室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五条 团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六条 纪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位常委,会议有关材料应及时送达。
对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纪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可临时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纪委常委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中央、自治区及兵团党委、纪委和师市党委、纪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重大工作部署,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纪委常委会向纪委全会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全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确定团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研究团纪委的工作安排。讨论团纪委向师市纪委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师市纪委的重要文件及其他重要文稿。
(四)讨论团党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意见;讨论决定纪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决定案件的处理、讨论研究部门自查问题的整改意见。
(五)研究加强纪委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和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
(六)讨论团党委提拔任用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讨论纪检监察干部、信息员的推选、任免事项。
(七)讨论其他需要常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团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研究、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各成员的积极性,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纪委书记在会议表决中应末位表态。
第九条 团纪委常委会应设专人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及列席人员、发言等做如实记录。与会人员要对会议的内容、讨论的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条 团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各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负其责,坚决贯彻执行。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时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常委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