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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财产权益受损到店家怠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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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指定商铺付款订购商品,店铺详细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人民北路 3 号华鹏市场尚优凡品百货南侧第一家门店(门店招牌写着 兴厨具日用百货店)。 距离付款至今已经过去一个月,店家一直拖延,既不安排发货,也不同意办理退款;后续我与其协商退款的时候遭到店家言语冒犯,精神受到伤害。现恳请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解,责令商家全额退回货款,并对该商户进行劝导教育。

留言时间

2026-08-11 17: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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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您反应的问题经推送市场监管部门,经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协调,已全额退回购货款。同时,执法人员对店铺负责人进行口头警示教育,责令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完善经营管理流程,强化售前售后服务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答复机构

网信办                回复时间:2026-08-13 19: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