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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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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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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九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第六十八条至七十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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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对影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实施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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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实施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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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查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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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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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奖励 |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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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 权力 |
对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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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 权力 |
对火灾事故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