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迅速、有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兵团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兵团辖区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救援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有关规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见附件2)。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兵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设立兵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兵团应急指挥部),专项负责兵团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兵团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兵团分管副秘书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兵团党委宣传部,兵团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兵团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兵团应急管理局,由兵团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
2.2.1 兵团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兵团党委、兵团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指挥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向国务院报告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建立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救援协调,共同做好兵地防范应对工作。
2.2.2 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兵团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向兵团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协调兵团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督促兵团有关部门及各师市、企业贯彻落实兵团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2.3 兵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调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等工作。
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发地师市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兵团国资委:负责协调相关兵团国有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工作。
兵团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调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事故现场警戒、维稳、涉案人员监控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兵团财政局:负责做好兵团本级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
兵团民政局:负责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援;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兵团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应急力量和专家参与救援工作,提供自然资源监管信息。
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评估、鉴定。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和指导伤亡人员的工伤(亡)认定、伤残人员等级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兵团商务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
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兵团总工会:负责参与和监督检查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兵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启动应急响应后,确保应急指令快速传达、畅通落实。
2.3. 兵团现场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现场指挥机构,下设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兵团现场指挥机构由兵团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由兵团分管副秘书长、应急管理局局长以及事发地师市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师市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报送灾情和救援动态信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指示批示;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师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组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农业农村局,事发地师市,专、兼职救援队伍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3)救治防疫组
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各医疗机构,事发地师市,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师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4)警戒治安组
牵头单位:兵团公安局
成员单位:兵团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师市
主要职责: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负责维护事发地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5)公众疏散组
牵头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师市,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
(6)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
牵头单位:兵团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师市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指导制定事故产生污染物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7)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兵团国资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兵直单位,事发地师市,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8)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兵团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师市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和通报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宣传报道。
(9)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师市
成员单位: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被疏散群众临时安置救助等。
(10)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师市
成员单位:兵团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兵直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4 师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师市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师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相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师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成员单位并设置办事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各级应急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结合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重点监控。同时与能源、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与共享机制。
3.2 预警
各级应急部门及时分析研判本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应急部门和相关企业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同时,应急部门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应急部门视情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报告事发地师市以上应急部门及相关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师市以上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应急部门和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
兵团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上报事故信息,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兵团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2 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兵团、师市及应急部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4.3 应急响应
兵团本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3)。
4.3.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3.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三级响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提升响应等级的准备。
4.3.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副指挥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根据事故情况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援工作。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兵团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师市指挥部纳入兵团现场指挥部,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灾害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行动。
(3)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单位积极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根据事故类型组织救援人员恢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电力等系统,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灾区环境监测监控和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救援需要,协调增调救援力量。
(6)组织展开人员核查、事故现场秩序维护、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工作。
(7)做好交通、医疗卫生、通信、气象、供电、供水、生活等应急保障工作。
(8)及时、统一发布灾情及救援等信息,积极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9)建立与地方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救援协调工作。
(10)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1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应急管理部、兵团党委、兵团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事发地传达。
4.3.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兵团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建议启动一级响应,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4 响应调整
兵团应急指挥部或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4.5 响应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救出,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一级、二级响应由兵团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三级、四级响应由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师市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按照程序申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持参与救援行动;师市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专职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并定期组织训练。
6.2 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师市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6.3 其他保障
事发地师市对应急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全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演练与宣传培训
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7.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