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建立健全兵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更加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兵团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兵团辖区范围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
1.4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依法科学、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平急结合、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附件2)
1.6 预案体系
兵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师市以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操作指南。
应急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体工作安排。
2 应急指挥机构
2.1 兵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兵团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兵团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
副指挥长:兵团分管副秘书长,兵团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兵团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含消防)、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实际,指挥长可抽调兵团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兵团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
兵团应急指挥部是应对兵团范围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主体,指导跨师市的一般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工作。
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兵团市场监管局,由兵团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各师市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师市应急指挥部”),在兵团应急指挥部指导和本级师市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师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成员单位并设置办事机构。
对确需与地方共同处置的特种设备事故,兵团、师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加强与地方的协调与合作。
2.2 现场指挥部
兵团应急指挥部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协调保障组、社会稳定组、环境监测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工作组7个工作组。各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工作实际调整,可吸收相关师市指挥部人员和救援人员参加。(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4)
2.3 技术专家组
兵团市场监管局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3 风险监测与防控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根据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变化,通过对风险表征指标的观测,开展风险信息采集,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和管控;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和发现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托兵团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定期或适时通报兵团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特种设备事故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等,定期公布兵团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4 风险预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当地师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布一级预警(红色)、二级预警(橙色)、三级预警(黄色)、四级预警(蓝色)。(预警级别含义及措施见附件5)
预警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当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核实后解除。
5 应急处置
5.1 事故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师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师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本级行政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报告方式采取电话或传真等方式,一般应当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首次报告时可先简要报告,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故类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初步评估、影响范围、事故发展态势及处置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查信息,信息确认后及时报告兵团应急指挥部,并按照规定上报兵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同时积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5.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事发地师市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师市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先期处置包括:
(1)抢救遇难、遇险人员。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3)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4)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特性,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及时有效控制事故扩大,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5)设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危害、气象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按规定设立工作区域,包括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6)做好扩大应急准备。
5.3 应急响应
兵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级别按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进行分级,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级。(各等级响应条件及应急处置措施见附件6)
5.4 响应终止
在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生态环境等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评估,直至环境符合安全要求标准,消除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的隐患后,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确认危害消除,经兵团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兵团应急响应。必要时,视情留专人负责协助师市指挥部做好后续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总结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及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动用的应急资源、应急处置情况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6.2 后期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兵团应急指挥部收集、汇总、核实应急处置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做好响应终止后的相关工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本预案的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完善。
7.2 名词术语
其他特种设备事故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法规标准。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