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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3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兵团党委、兵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机制,依法有效预防、扑救和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政信息报送标准》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辖区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各师市、团场(镇)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兵地军警消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实行兵团、师市、团场(镇)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事发地党政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兵团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工作需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兵团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兵团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总指挥由兵团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和兵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林草局、军事部和新疆森林消防总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兵团应急管理局,由兵团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草局和新疆森林消防总队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兵团林草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兵团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各师市、团场(镇)应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兵团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草部门指导。

兵团应急管理局协助兵团党委、兵团组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师市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兵团林业和草原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火情监测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兵团军事部负责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的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兵团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兵团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任务分工,按兵团机构改革“三定”规定和《兵团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师市(兵地)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分别(联合地方)指挥;跨师市(兵地)界且预判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兵团、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需要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指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非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天气情况允许,短时间能够扑灭的火场可不设前指,由进行现场处置的扑火队队长全权负责指挥扑救。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必须设立火场前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兵团森防指成立火场前指时,应当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专家支持、灾情评估、群众生活、社会治安、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3.4  专家组

兵团、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组织指挥、力量调动部署、扑救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建立以森林消防队伍、专业防灭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半专业防灭火队伍、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牧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师市(兵地)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兵团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辖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师市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兵团森防指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参与扑火时,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参与扑火时,由兵团森防指与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统一标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组织,同级林草、公安和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兵团森防指办公室适时向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师市、团场(镇)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及时核查林草监测热点信息反馈,适时发布预警信号;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力量加强巡护力度,开展防火宣传,加大火源管控,进入应急状态。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师市、团场(镇)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气象信息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及时核查林草监测热点信息反馈,适时发布预警信号,加强巡护力度,开展防火宣传,加大火源管控,做好防灭火装备、物资、经费等各项准备;当地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按照相关预案加强灭火演练,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师市、团场(镇)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地面瞭望、视频监控、航空巡护和卫星监测力度,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对高火险区域开展防火专项治理检查;做好物资装备的靠前配备,以及处置和扑救火灾的相关准备工作,各类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按照相关预案加强灭火演练,进入备战状态。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黄色、橙色预警的基础上,对高危火险区域加大地面监测瞭望和航空巡护力度,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派出专项指导组进行蹲点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灭火经费的落实;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和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按照相关预案加强联合灭火演练,做好前出准备工作,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职责做好预案启动工作,进入临战状态。

5.2  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范围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兵团森防指办公室向兵团党委、兵团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或者邻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5)军事管制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国有天然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7)发生在敏感时期、重要时段以及24小时未能扑灭明火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8)发生在兵团辖区或地方辖区,且火势极可能蔓延至对方的;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5.2.2  信息报告要求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发布的林火热点监测报告,所属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在2小时内反馈核查信息。

工作日八小时内遇有重大紧急信息,先通过电话逐级上报信息,同时通过传真或政务内网以文件电报形式第一时间报送。工作日八小时外和节假日期间遇有重大紧急信息,先通过电话逐级上报信息,同时通过传真、机要系统报送信息。文字信息报送不得超过事发后3小时。

其他特殊情况的信息报送按照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党政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进一步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要求执行。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属地团场(镇)要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并上报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初判发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兵团森防指负责指挥。必要时,可视情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师市、团场(镇)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协调组织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社会救援力量等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当地师市、团场(镇)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6.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火灾和应急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要经兵团森防指总指挥审核后,指定专人负责;较大及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信息发布由火灾发生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负责。

信息可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发布。发布内容包括火灾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跨区域支援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各师市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兵团层面应对工作

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兵团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师市、部门、单位及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兵团党委、兵团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森林火灾;

(6)发生距国界或者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内且对我国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境外草原火灾;

(7)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兵团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兵团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兵团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热点反馈和航空巡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师市、地州派出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支援;

(3)根据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火情及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申请,由兵团森防指协调相关物资储备库做好火灾救援物资的调用准备工作;

(5)组织采取阻断、隔离森林草原火灾蔓延的措施;

(6)视情发布森林草原高火险预警信息。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

(5)发生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或者蔓延至我国境内的境外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兵团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兵团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对措施:

(1)兵团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关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实施跨师市、兵地增援;

(3)根据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协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师市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3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1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国境内,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兵团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的兵团森防指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兵团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或者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协调森林消防队伍和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支援扑救,向北方航空护林总站申请飞机支援;

(3)协调兵团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调派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协调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地方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1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火灾发生地师市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需要上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兵团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兵团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兵团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和兵团领导下,成立火灾扑救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以下应对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师市党政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协调增调地方专业防灭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要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兵团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师市,涉及地方的通知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铁路输送方式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实施空运。专业森林草原扑火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的输送由兵团、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本级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实施。

7.2  装备器械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由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兵团森防指提出申请,兵团应急管理局可以按照合作协议,调动社会工程机械参与救援,协调航空消防力量进行处置。

7.3  通信信息保障

师市、团场(镇)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积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应急、林草、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医疗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师市、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兵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7.5  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和应急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协调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6  资金保障

兵团、师市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7.7  人员保障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认真分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各师市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护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7.8  协同联动保障

兵团森防指按照响应等级对各师市增援队伍按梯次调派,并视情协调调动其他增援力量。

一师增援梯队:阿克苏、三师、和田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二师增援梯队:巴州、乌鲁木齐、吐鲁番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三师增援梯队:喀什、一师、阿克苏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四师增援梯队:伊犁、五师、博州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五师增援梯队:博州、四师、伊犁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六师增援梯队:昌吉、十二师、乌鲁木齐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七师增援梯队:八师、十二师、克拉玛依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八师增援梯队:七师、克拉玛依、昌吉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九师增援梯队:塔城、伊犁、五师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十师增援梯队:阿勒泰、塔城、七师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十二师增援梯队:乌鲁木齐、六师、七师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十三师增援梯队:哈密、吐鲁番、十二师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十四师增援梯队:和田、一师、喀什森林草原消防队伍。

代管团场(镇)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增援力量时,由所代管的师市协调邻近的师市或地方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参与扑救,必要时报告兵团森防指办公室予以协调。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和查处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权限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林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兵团森防指办公室下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约谈整改

对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师市,兵团要及时约谈相关师市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3  责任追究

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4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兵团森防指向兵团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5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境外火烧入或境内火烧出的情况时,已签订双边协定的按照协定执行;未签订双边协定的,由兵团森防指与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沟通,及时报告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9.2  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兵团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行政批准,并报兵团森防指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兵团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新兵办发〔201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兵团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附件

兵团森防指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兵团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兵团应急管理局牵头,兵团外办(仅涉外火灾时参加)、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军事部,新疆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兵团党委、兵团领导指示要求;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兵团报告,并通报兵团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视情协调参加增援的救援队伍开展现场行动。

二、抢险救援组

由兵团应急管理局牵头,兵团外办(仅涉外火灾时参加)、林草局,新疆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视情组织参加增援的救援队伍开展现场行动。

三、医疗救治组

由兵团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兵团林草局牵头,兵团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气象),新疆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兵团应急管理局、林草局,新疆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兵团交通运输局牵头,兵团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专家支持组

由兵团应急管理局牵头,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师市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八、灾情评估组

由兵团林草局牵头,兵团应急管理局,新疆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九、群众生活组

由兵团应急管理局牵头,兵团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社会治安组

由兵团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军队工作组

由兵团军事部牵头,兵团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兵团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与兵团森防指建立直接对接。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兵团党委宣传部牵头,兵团党委网信办,兵团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兵团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