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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1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兵团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兵团辖区内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师市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地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兵团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兵团的统一领导下,各师市、兵团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师市为主,兵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兵团直接组织指挥。

(4)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加强以辖区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力量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涉及关系全局、跨部门或多区域的,要主动协调有关各方,形成合力。确需与地方共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坚持兵地协同,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1.5  应急预案体系

兵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在内的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师市应急预案、化工园区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下同)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兵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兵团的统一领导下,由兵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兵团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由兵团分管副司令任指挥长,分管副秘书长、兵团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兵团党委宣传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武警兵团总队等。

2.2  兵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兵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兵团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

2.3.1  兵团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兵团党委、兵团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兵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和终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

(3)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协调驻地方、兵团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向国务院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5)建立与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救援协调,共同做好兵地防范应对工作。

2.3.2  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兵团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承担兵团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向兵团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

(2)组织落实兵团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收集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情况。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2.3.3  应急处置责任分工

发生不同类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牵头、参与应急处置的部门如下: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牵头部门:兵团公安局

参与部门:兵团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危险化学品

牵头部门:兵团应急管理局

参与部门:兵团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及其他有关部门

3)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

牵头部门:兵团发展改革委

参与部门:兵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4)城镇燃气

牵头部门: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参与部门:兵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5)危险废物储存、处置

牵头部门:兵团生态环境局

参与部门:兵团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

2.3.4  兵团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处置职责

在兵团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发地师市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兵团国资委:负责督促兵团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和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相关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处理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兵团影响较大的地方性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物资方面支持与保障,按兵团应急指挥部要求提供事故常用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数量和地点。

兵团教育局:负责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兵团科技局:负责引导和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科技项目攻关,推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先进技术和处置方法的研发和示范应用。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通信的无线电频率协调保障。

兵团公安局:负责配合处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护和涉案人员管控等工作。

兵团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兵团财政局:负责做好兵团本级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师市伤亡人员的工伤(亡)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兵团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工作。

兵团生态环境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分析研判环境污染状况及趋势;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应急处置。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处理城镇燃气设施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师市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兵团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期间道路运输的保障工作;负责牵头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兵团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

兵团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物资、装备的调配。

兵团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产品及其包装物的质量检测和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兵团总工会:依法参与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武警兵团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兵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启动应急响应后,确保应急指令快速传达、畅通落实。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其他相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兵团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相关职能。

2.4  兵团现场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4.1  现场指挥机构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兵团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现场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2.4.2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救治防疫组、警戒治安组、公众疏散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专家技术组、新闻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总指挥指定。各应急救援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师市及其他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批示和兵团党委、兵团工作要求;指导协调兵团有关部门和师市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接报、续报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兵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专兼职救援队伍,事发地师市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物资;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3)救治防疫组

牵头单位:兵团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各医疗机构,事发地师市,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指导事发地师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4)警戒治安组

牵头单位:兵团公安局

成员单位:兵团交通运输局,武警兵团总队,事发地师市

主要职责: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负责维护事故企业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5)公众疏散组

牵头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兵团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武警兵团总队,事发地师市、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

(6)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

牵头单位:兵团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师市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指导制定事故涉及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7)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兵团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兵团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等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兵团党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兵团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事发地师市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准确、正面、客观发布和通报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宣传报道。

(9)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师市

成员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和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及被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救助等。

(10)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师市

成员单位:兵团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银保监机构和事故企业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督促保险理赔、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还可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兵直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事故处置工作。

2.5  师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师市结合本地实际设立相应的师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师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辖区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师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成员单位并设置办事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对化工园(集中)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因一起事故引发“多米诺”效应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风险,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化解存量风险,落实管控措施,强化化工园(集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监控能力等建设,推进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师市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团场(镇)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2  监测预警

兵团各级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可能造成事故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集中复工复产期、高温、恶劣天气等)的监测,及时上报可能引发重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重大以上事故的重要信息,并发布预警。各师市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

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信息的制作发布由师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类型、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事故分级

依据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详见附件2)。

4.2  响应分级

对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等级(各等级响应条件见附件3)。

(1)四级响应:启动师市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三级响应:启动师市级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二级响应: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一级响应: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请求国家启动国家级相关应急预案。

各师市在编制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时,要依据本预案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预案的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所在地师市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4.3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师市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兵团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信息初报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4  应急处置

4.4.1  事故企业初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4.2  事发地师市先期处置

事发地师市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做好与现场指挥机构的前后衔接工作: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现场处置要点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见附件4)。

4.4.3  兵团应急指挥部处置

兵团应急指挥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作出如下处置,其中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1)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令。

(2)对事发地师市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兵团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向兵团党委、兵团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必要时请求应急管理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地方区域。

(4)兵团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率有关工作组、专家技术组赶赴事发地进行组织指导协调。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驻地方、兵团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按照国家和兵团党委、兵团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4  现场指挥机构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兵团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2)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4)传达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相关事宜。

(5)完善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控、组织营救、医疗救治、监测预警、疏散撤离、避护安置、治安维持、卫生防疫、信息发布、环境保护,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等。

(6)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7)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8)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9)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0)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4.5  安全防护

4.5.1  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机构要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兵团应急指挥部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群众的安全防护范围,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由事发地师市组织有关部门控制污染,减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并作出相应安排,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4.6  信息发布

各类信息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

兵团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及时为新闻发布和报道提供准确、详实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兵团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依据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有序引导舆论。必要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一般情况下,重大以下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新闻发布和报道由事发地涉事部门会同师市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师市和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7  响应调整

兵团应急指挥部或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结合救援实际调整响应级别。

4.8  响应结束

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宣布响应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师市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灾后恢复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提出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队伍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师市及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6.2  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及时落实各类应急费用,事发地师市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师市协调解决。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师市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不同行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发地师市处置能力时,报请兵团有关部门提供支援。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4  医疗卫生保障

兵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建设,掌握本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伤员的救治能力。

6.5  基础设施保障

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须保障24小时畅通;兵团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依托师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信息系统和兵团危险化学品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兵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数据库,开放数据资源,实现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共用。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电力供应和水务部门要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供水系统和设施,保障事故发生地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和用水需求和事故地区电力、供水。

6.6  技术保障

兵团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攻关,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先进性以及相应的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气象服务保障

兵团相关部门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提供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7  附则

7.1  预案演练与宣传培训

兵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预案宣传,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同时,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符合修订情形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7.2  责任与奖惩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组织实施。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兵团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doc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doc

   3.兵团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条件.doc

   4.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点.doc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