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有序有效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兵团组织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更好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推进兵团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兵团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适用于兵团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兵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映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链条,形成兵团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兵团各级行政按照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抵御各类风险的综合防范能力。
坚持兵地融合、协同救援。进一步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不断深化拓展兵地协同救援的方式途径。切实加强兵地联系和沟通,完善信息互通、跨区域调度、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兼职救援队伍为骨干,以民兵应急力量为重点,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兵团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1.3 突发事件的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要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兵团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兵团应急预案、师市应急预案、团场(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
1.4.1 兵团应急预案
(1)兵团总体应急预案
兵团总体应急预案是兵团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兵团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兵团专项应急预案
兵团专项应急预案是兵团针对某一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编制的应急专项方案,重点对兵团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行动、力量调动、应急保障等予以明确,指导师市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见附件1)。
(3)兵团部门应急预案
兵团部门应急预案是兵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以及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
1.4.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团场(镇)以上行政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完成具体任务而作出的计划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1.4.3 师市、团场(镇)、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体系
师市、团场(镇)、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兵团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兵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
兵团司令员是兵团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的最高行政领导,全面负责,研究部署、推动指导兵团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兵团分管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相应的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担任职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和兵团党委、兵团的工作安排,统筹制定分管领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1.2 专项指挥机构
兵团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各类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应对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兵团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兵团党委、兵团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兵团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兵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牵头组建的部门或单位,作为兵团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2.1.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兵团党委领导下,兵团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政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党政的现场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咨询、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师市组织指挥机构
各师市参照兵团做法设立本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师市及下级团场(镇)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并动态更新,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兵团各级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各级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党政。
(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建立完善连队、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各师市及有关部门、团场(镇)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行政报告,并向上级党政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3)各级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加强风险防控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行业和本行政区内的安全监督检查,推进风险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 预警
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兵团、师市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行政或毗邻地方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兵团、师市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兵团、师市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兵团、师市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报告途径。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及有关连队、社区、重点单位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兵团党委、兵团要求,及时向所在团场(镇)、师市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行政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团场(镇)、师市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向上级党政和指挥机构报告信息,未成立指挥机构的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信息报送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报告时限。信息报告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党政。兵团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3.3.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师市、团场(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团场(镇)、连队、社区和相关单位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师市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团场(镇)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党政报告。
3.3.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兵团在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协调下组织应对处置。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兵团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师市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党政应对能力时,由上级党政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兵团或兵团指定的师市负责应对。
(2)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师市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启动措施等)应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兵团各级按照响应分级标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原则上,启动兵团一级应急响应由兵团决定,兵团党委、兵团派出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兵团专项指挥机构指挥长决定,兵团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启动兵团三级应急响应由兵团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兵团专项指挥机构派出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兵团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兵团四级应急响应由兵团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决定,兵团专项指挥机构派出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兵团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兵团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以上应急响应将根据兵团层面应急指挥体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各师市响应级别可参照兵团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3.3.4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政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政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各师市、团场(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政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及应急响应等级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党政、组织指挥机构处置能力的,上一级党政、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发地党政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兵团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兵团党委、兵团可以请求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建议,由国家前方指挥部或工作组统一领导、指导协调开展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置与救援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
(2)现场指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事发地师市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党政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下级党政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协同联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武警部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突发事件超出自身的处置能力,各师市可向毗邻的地方人民政府请求救援,如无法协调的,可请示兵团,由兵团层面出面协调。兵团各级要积极探索与毗邻地方党委、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3.5 处置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政应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2)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2),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师市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作为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衔接。
(3)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兵团党委统一安排,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政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其他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政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兵团、师市根据本辖区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健全兵团党委统筹领导、各师市作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各师市、团场(镇)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属地师市为主、兵团各相关部门指导,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规划,报有关部门审定。事发地师市要根据计划、规划,有计划、分步骤的实施本辖区恢复重建工作。兵团及其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技术指导等支持。需要中央援助的,由兵团提出请求。必要时,兵团制定灾区恢复重建的政策性文件。
3.4.3 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政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制定改进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
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兵团各级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着眼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力量体系。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力量。兵团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兵团各级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兼职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师市以上应急管理、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体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林草、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兼职应急队伍。
(3)民兵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坚持把民兵作为应急管理和抢险救援体系的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兵团民兵生产、训练、执勤、应急于一体的民兵常态化轮训备勤机制,加强民兵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常态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发挥兵团民兵在应急处置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重点团场(镇)、连队要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师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环境。
4.2 财力支持
(1)师市、团场(镇)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兵团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兵团有关部门提出,经兵团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兵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鼓励职工群众、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职工群众参加保险。兵团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兵团各级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兵团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与自治区建立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场所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师市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建立并完善专业化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健全各师市、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兵地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需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4.5 交通运输
兵团建立突发事件运输保障系统,完善综合协调、统一调度、社会征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机制。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兵团有关部门要协调地方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兵团、师市要规划建设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需符合国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明确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定时宣传、公布,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
4.7 科技支撑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
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师市要建立本辖区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兵团应急平台体系,实现国家、兵团、师市、团场(镇)四级应急平台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兵团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单位针对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起草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行政批准后实施。
(2)编制应急预案要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兵团各级各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要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着眼实战需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题研讨、桌面推演、岗位培训、功能考核、综合检验等方面工作,鼓励应急预案印发实施前组织开展检验性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应急预案修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5.5 宣传和培训
(1)各级党政及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工作预案,将应急宣传力量纳入应急抢险救援第一出动力量编成,掌握信息舆论主动权。
(2)应急管理、宣传、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3)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应急知识学习和教育,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避险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要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兵团各级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报兵团批准后组织实施。
6.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兵团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兵办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
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附件1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水旱灾害 |
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
2 |
气象灾害 |
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
3 |
地震灾害 |
应急管理局 |
4 |
地质灾害 |
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 |
5 |
森林草原火灾 |
应急管理局、林草局 |
6 |
生物灾害 |
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煤矿事故 |
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 |
2 |
非煤矿山事故 |
应急管理局 |
3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
4 |
工贸行业事故 |
|
5 |
火灾事故 |
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
6 |
交通运输事故 |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
7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事故 |
交通运输局 |
8 |
民用航空器事故 |
交通运输局 |
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10 |
除特种设备以外的城镇供水 突发事件 |
|
11 |
除特种设备以外的城镇居民生活 用气事故 |
|
12 |
除特种设备以外的城镇供热事故 |
|
13 |
大面积停电事件 |
发展改革委 |
14 |
特种设备事故 |
市场监管局 |
15 |
突发环境事件 |
生态环境局 |
(3)公共卫生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传染病疫情 |
卫生健康委 |
2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3 |
急性中毒事件 |
|
4 |
食品安全事件 |
市场监管局 |
5 |
药品安全事件 |
|
6 |
疫苗安全事件 |
|
7 |
动物疫情 |
农业农村局、林草局 |
(4)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1 |
恐怖袭击事件 |
公安局 |
2 |
重大刑事案件 |
|
3 |
群体性事件 |
党委政法委 |
4 |
影响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
商务局 |
5 |
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 |
发展改革委 |
6 |
金融突发事件 |
地方金融监管局 |
7 |
涉外突发事件 |
外办 |
8 |
民族宗教事件 |
党委统战部 |
9 |
粮食安全事件 |
发展改革委 |
舆情突发事件 |
党委宣传部、网信办 |
|
11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
党委网信办、公安局 |
注:按事件类别,由本表中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该类别事件兵团专项预案的编制、修订。
附件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
应急保障 |
牵头协调部门 |
支持部门和单位 |
1 |
交通运输 |
交通运输局 公安局 |
应急管理局、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 |
2 |
医学救援 |
卫生健康委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红十字会 |
3 |
能源供应 |
发展改革委 |
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
4 |
通信保障 |
工业和信息化局 |
党委宣传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
5 |
现场信息 |
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局 |
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 |
6 |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
发展改革委 应急管理局 |
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 |
7 |
自然灾害救助 |
应急管理局 |
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军事部、红十字会 |
8 |
社会秩序 |
公安局 |
军事部、武警兵团总队 |
9 |
新闻宣传 |
党委宣传部 |
党委网信办、公安局 |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部门和单位。
附件3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相关单位职责
1.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接待处置集体上访,及时分析报告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2.党委政法委。负责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指导突发社会安全有关事件应对。
3.纪委监委。负责对突发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4.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舆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调控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5.党委统战部。牵头负责民族宗教事件应对处置;负责台湾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6.党委网信办。牵头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对;协助党委宣传部开展网上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7.外办。牵头负责涉外事件应对处置;负责国外及港澳地区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参与涉及国际救援事务。
8.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应对处置;开展受损能源设施抢修;指导协助灾区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负责救灾物资调出供应;确保灾区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牵头统筹协调灾后重建的重要事项,提出灾后重建总体安排。
9.教育局。协助突发事件发生地师市及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受灾学校转移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等工作,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及相关修建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10.科技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引导兵团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技术研究。
11.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新疆通信管理局应对处置通信网络事故,完善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畅通;落实应急工业品货源。
12.公安局。牵头负责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应对处置;负责开展炸药爆炸事故现场残存民用爆炸物品处置、维护灾害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工作。
13.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指导社会救助工作,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4.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应急保障资金,并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监督。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奖励优待、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16.自然资源局。与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应急测绘保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17.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18.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除特种设备以外的城镇供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城镇供热事故应对处置;依法对全兵团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协助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等调查;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19.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指导公路、水路、航空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公路、水路、航空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公路、水路、航空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公路抢修保通工作。
20.水利局。与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水旱灾害应对处置;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重要河流湖泊、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21.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应对处置;与林草局共同牵头负责动物疫情应对处置;负责灾区种苗供应、冷热害和动物疫病的预报和防治工作;与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气象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为救援救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帮助、指导受灾群众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
22.商务局。牵头负责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应对处置;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物资储运销售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跨地区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协调自治区动用储备商品稳定市场。
23.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保障灾区广播、电视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好损毁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负责文化市场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4.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卫生健康机构实施灾区医疗保障工作;指导协调灾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5.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承担兵团应对重特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统计核查灾情,综合研判灾情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兵团党委、兵团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特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预警、震情跟踪与分析研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等级建议,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参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负责调动兵团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灾害损失评估,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
26.国资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企业参与重要物资保供和抗灾救灾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7.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食品药品疫苗等市场监管事件应对处置;开展灾区市场供应保障工作,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保障食品、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灾区市场稳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8.林草局。与农业农村局共同牵头负责动物疫情、生物灾害应对处置;与应急管理局共同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处置;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验和预测预报;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预防;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29.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协助做好灾情数据分析、汇总工作。
30.军事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根据兵团或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专项指挥机构请求,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1.武警兵团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
32.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33.兵团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师市城市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根据兵团命令,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配合发布避灾避险警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1年1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