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解读
一、产业导向
(一)纺织服装类:重点发展纺织服装全产业链项目。
(二)农副产品加工类:农副产品延伸产业精深加工、果品精深加工、粮食精深加工、畜牧产品精深加工、食品饮料精深加工。
(三)装备制造业类:金属制品业、通用装备制造业、农业装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器装备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玩具制造业。
(四)现代服务业类:总部经济、文化旅游、商贸物流、房地产、互联网金融及服务、电子商务、股权企业、会议展览等。
(五)高新技术类: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设施农业、生物与新医药技术、石油、天然气化工产业、信息技术、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六)基础设施类:城镇建设、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等。
(七)其他:非兵团明文规定禁止类且在师市环境容量范围内的项目。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政策
1.《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二)自治区、兵团政策
1.《自治区支持南疆四地州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78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纺织服装产业政策的通知》新兵办发〔2018〕61号
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兵财建〔2019〕146号
4.《关于印发<兵团支持南疆师市工业发展措施>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53号
(三)援疆政策
《广东省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产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援疆前指〔2019〕21号
(四)师市政策
《关于印发<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师市办发〔2019〕44号
三、政策解读
(一)五免五减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喀什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
(二)两免三减半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草湖产业园、图木舒克市工业园及辖区团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三)西部大开发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相关规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财政扶持
新设立工业类或现代服务业类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其年度内对师市地方财政实际贡献度以及相关社会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
(五)第三方招商机构奖励
1.工业项目:按项目竣工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总额的1%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
2.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其引进企业年度内对师市地方经济、社会实际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用地政策
1.在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范围内使用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2. 企业在签约后半年内动工建设的项目,在足额缴纳土地相关费用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对师市地方实际财政贡献度给予基础设施配套扶持,并根据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室外)建设进度情况分期扶持。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室外)内容包括:厂区内给排水管网工程、消防管网工程、绿化管网工程、厂区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围墙工程、亮化工程、强弱电等。
(七)厂房补贴
1.兵团政策:对2019年起开工建设新建或购置厂房、倒班宿舍的企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7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并根据厂房建设进度分期补贴(厂房指生产所需加工车间、仓库、倒班宿舍,不含办公楼等非生产配套设施)。所需资金由兵团和师市按9:1比例分担。第一次扶持需提供:企业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项目施工合同。第二资扶持需提供:企业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政府与企业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审计部门提供的结算审核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则上分两次进行扶持:企业完成施工合同中附属配套设施工程量的50%及以上,师市按应扶持金额50%进行扶持;附属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扶持剩余的50%。
2.援疆政策:原则上可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厂房装修成本的30%或5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对于已投资巨大、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促就业扶贫效果好、信誉佳或受援地迫切需要引进的项目,经“两县一师”工作队专题会议研究,上述补助比例可提高至不超过50%。
3.师市政策:租用厂房给予“三免两减半”的租金补贴,企业可按成本价回购厂房。
(八)设备补贴
对2019年起开工建设的新建和技术改造设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入运营一年后,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鼓励外商投资师市优势产业项目,设备补贴可提高至25%。新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含非生产性检测设备、工艺包),搬迁设备需提供经师市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列入自治区国资委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出具的评估报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所需资金由兵团和师市按9:1比例分担。
(九)运费补贴
1.一般工业企业:采购原材料进疆或产品出疆,按运输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费用的50%凭发票给予运费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师市地方财政贡献度的70%,单个企业运费补贴当年不超过1000万元。
2.纺织服装产业政策:对在师市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包含出疆面料补贴)。给予出疆纺织前端产品450-1100元的运费补贴。
(十)用工补贴
1.企业吸纳疆外人员到师市就业,一年内给予每人800元/月的稳岗补贴;企业吸纳疆外人员落户师市后,两年内给予每人1000元/月的稳岗补贴。
2.企业吸纳师市人员就业,按照5000元/人的补贴标准分三年(第1年发放2000元,第2年发放1000元,第3年发放2000元)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
3.日常实际用工规模达到300人、稳定生产6个月以上、足额出勤员工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具有良好就业示范效应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不超过1000元/人/年标准额外给予规模用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补贴时限不超过2年。企业持续扩大用工规模的,可按不超过1000元/人/年标准继续对新增用工岗位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2年。
(十一)培训补贴
1.疆外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选送优秀员工到内地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企业,可按疆外培训人数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驻“两县一师”工作队会受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商定。
(十二)社保补贴
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十三)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
1.鼓励企业在师市投资建设文化旅游、酒店、餐饮、商业综合体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5000万元(以内)、5000—1亿元(以内)、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其竣工验收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2.对在师市建设的5A级景区、5星级酒店,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在师市建设的4A级景区、4星级酒店,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四)可实行“一事一议”有以下七类企业:
一是世界500强企业、二是中央企业、三是全国500强企业、四是近三年行业全国10强企业、五是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六是就业超过2000人的企业或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七是在图木舒克市纳税超过1亿元的企业或第三方招商平台(机构)。
四、政策变动
国家、自治区、兵团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政策调整的,适用新的规定。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兵团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五、政策资金构成
优惠政策扶持资金由兵团专项资金、援疆资金和师市本级专项资金组成。通过审核后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资金,在兵团专项资金(或援疆资金)未到位时,师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采取预拨的方式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先行给予补助,待兵团专项资金(或援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清算。
六、政策落实主体
企业兑现相关优惠政策,由项目所在单位作为落实责任主体,牵头负责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项目落户在园区的,由园区负责落实,项目落户在图木舒克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由商务局(招商办)负责落实。
七、政策拨付程序
第一步申报。企业填报《企业优惠政策兑现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审核资料,由项目所在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二步复核。资料初审后,由商务局(招商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并聘请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第三步审议。按照有关规定,待资料复核后,由项目落地单位按程序将资料及审核意见形成请示件。500万元以下(含)资金报优惠政策对口行业部门师市分管领导批示,批示后报备师市党委财经委员会;500—1000万元(以内)提请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审议,1000万元以上(含)提请师市党委常委会审议。
最后一步拨付。由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项扶持资金指标分别下达至师市相关园区、商务局予以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