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兵团办公厅发布《兵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规定》共48条,明确了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
《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