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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24 19:32:00来源:新闻出版局作者:编辑:何震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第三师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许可

  一、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是指新闻出版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直接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受理机构

  第三师新闻出版局

  三、审批机构

  第三师新闻出版局

  四、受理事项

  1.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2.权限内印刷经营许可

  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

  五、受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新闻出版局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1)申请人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在许可申请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

  (2)新闻出版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进行登记。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制作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①申请书(原件、签名必须手写);

  ②设立登记表(原件,联系新闻出版局领取);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⑥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⑦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位置图、经营场所照片。

  (3)行政许可申请书一般应当采用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由新闻出版局免费提供。无格式文本要求的,新闻出版局不得以格式不符合要求为理由拒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在制作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时,新闻出版局应当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履行告知、说明、解释等协助义务。

  (5)新闻出版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有关证明及其他材料。

  2.受理。按照下列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1)新闻出版局在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①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②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③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④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2)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新闻出版局审查后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新闻出版局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新闻出版局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对于申请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

  (6)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日期,加盖新闻出版局印章。

  3.审查。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查:

  (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按照申请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进行:

  ①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

  ②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

  ③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

  ④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2)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人员;

  ②根据材料之间的内容进行相互印证或者根据本部门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③审查人员到实地审查核实;

  ④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⑤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

  ⑥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等依法采取检验、检测、勘验等核查措施。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新闻出版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核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4)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后,审查人员应当制作审查意见书,报新闻出版局负责人审查批准。

  4.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新闻出版局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受理审查的人员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审查延期建议书,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延长。在期限届满前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审查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颁发的方式可以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4)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听证

  1.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新闻出版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新闻出版局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发布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将申请听证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申请听证的理由、联系方式向听证机关登记。

  登记人数不满30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30人的,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听证机关根据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但不得少于30人。

  公告期满无人申请听证的,不举行听证。

  2.听证告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新闻出版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听证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新闻出版局应当自提出听证要求起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听证委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新闻出版局决定。

  5.听证程序。组织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新闻出版局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与听证纪律、核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身份,告知相关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新闻出版局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5)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6)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

  (7)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6.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事由;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4)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5)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6)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7)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及听证主持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认为有误的,应当允许更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7.作出决定。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新闻出版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变更及延期

  1.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新闻出版局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2.延期。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闻出版局根据被许可人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不准予延续的,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吊销、撤销及注销

  1.吊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经营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新闻出版局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行政许可。

  2.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新闻出版局或者其上级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送达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予以处理。

  3.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新闻出版局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新闻出版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内。新闻出版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法律、法规、规章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办公时间、电话和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办公电话:0998-5701032

  办公地址:图木舒克市中兴西街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