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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24 12:05:00来源:水利局作者:编辑:何震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基本情况

  (一)事项名称: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行政执法服务

  指南

  (二)执法主体: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

  (三)实施机构: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

  (四)案件来源: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

  部门移送等。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执法依据

  1.行政许可(13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行政检查(3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3.行政处罚(4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行政强制(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行政征收(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6.其他(3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机构职能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师市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师市重大水资源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师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师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师市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

  施。组织实施师市辖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团场(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师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师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师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贯彻执行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师市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师市管辖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开展师市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师市水利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河流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库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师市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师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预报。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师市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团场(镇)连队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水利工程移民政策,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等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师市境内、兵地重大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师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师市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师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按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外资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师市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参与地方及流域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师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库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三、承办机构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申请→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审查→出具意见→审批→准予许可→办结

  (二)行政处罚事项: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审批→告知→调查终结报告→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三)行政强制事项:报批→通知当事人→告知→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执行→结案

  (四)行政征收事项:受理→开局缴费通知单→送达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六、监督

  监督部门: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利局水利科

  七、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

  工作日举报电话:0998-6302778、24小时投诉电话:12345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对举报人明确要求回复的举报,执法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举报,在初步核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四)信函投诉: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科收

  八、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办公电话:0998-6302778

  办公地址:图木舒克市前海西街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