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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3-03-22 11:01:00来源:应急管理局作者:编辑:何震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第一章 行政许可

  一、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直接关系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受理机构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应急管理局

  三、审批机构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应急管理局

  四、受理事项

  1.非煤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3.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5.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6.第一类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

  7.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核发。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9.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五、受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应急管理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人、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1)申请人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并在许可申请文本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已实行网上办理的应当以网上申报方式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或者书面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

  (2)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进行登记。申请人当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并出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书一般应当采用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应急管理部门免费提供,开通电子政务的应当在相关政府网站提供下载服务。

  无格式文本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得以格式不符合要求为理由拒收有关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在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书文本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履行告知、说明、解释等协助义务。

  (5)应急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有关证明及其他材料。

  2. 受理。按照下列规定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1)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①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②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③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④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

  (2)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后发现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应急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根据本部门行政许可办理的实际情况,受理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事项名称、受理通知号、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受理机构、受理人及联系电话、材料清单(或者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办理进程查询方式、收费状况等。

  (5)对于申请事项受理后依法需要听证、检测、检验、鉴定、专家评审等的,应当在受理通知书上注明(包括所需时限)。

  (6)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日期,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印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3.审查。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查:

  (1)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按照申请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进行:

  ①许可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是否一致;

  ②许可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的重大利益;

  ③许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项;

  ④其他应当依法审查的事项。

  (2)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①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内容有关的人员;

  ②根据材料之间的内容进行相互印证或者根据本部门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③审查人员到实地审查核实;

  ④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⑤召开专家论证、评审会;

  ⑥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等依法采取检验、检测、勘验等核查措施。

  (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核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并由核查人员签名。

  (4)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告知书,告知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陈述申辩。以口头方式陈述申辩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笔录,并由利害关系人或者申请人签字。

  (5)对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后,审查人员应当制作审查意见书,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 作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受理审查的人员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延期建议书,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延长。在期限届满前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颁发的方式可以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4)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初审适用本章申请和受理的规定。

  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在初审时已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听证

  1. 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申请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

  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将申请听证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申请听证的理由、联系方式向听证机关登记。

  登记人数不满30人的,可以全部参加听证;超过30人的,参加听证的人员由听证机关根据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但不得少于30人。

  公告期满无人申请听证的,不举行听证。

  2.听证告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3.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提出听证要求起20日内组织听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4.听证委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听证延期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是否准许,由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5.听证程序。组织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与听证纪律、核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身份,告知相关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记录人、鉴定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3)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

  (5)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最后陈述。

  6.制作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事由;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等;

  (4)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5)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6)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7)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及证据、依据、理由;

  (8)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内容及提出的证据;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经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及听证主持人确认后签名或者盖章;认为有误的,应当允许更正。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代理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情况。

  7.作出决定。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三)变更及延期

  1.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决定书,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

  2.延期。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制作准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不准予延续的,制作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吊销、撤销及注销

  1.吊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行政许可。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许可证。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相应资质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2.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送达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

  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但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予以处理。

  3.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法律、法规、规章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

  一、执法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受理机构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应急管理局

  三、审批机构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应急管理局

  四、受理条件

  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五、办理期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5.关闭;

  6.吊销有关证照;

  7.行政拘留。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决定;

  2.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

  3.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

  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调查取证

  (一)现场检查

  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一一记录,并由当事人(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负责人)逐页签名;负责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请在场人签字。检查人员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请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有多处现场的,分别制作笔录。

  (二)询问证人或相关人员

  1.询问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被询问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被询问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询问结束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2.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3.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当事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陈述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询问之前,应要求陈述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陈述人无法提供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予以确认。

  陈述人陈述完毕后,应当交陈述人校阅笔录。陈述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应让陈述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陈述人要求作较大修改且修改内容与记录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陈述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执法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陈述人自行书写陈述、申辩的内容。

  笔录制作完成后,陈述人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当分别签名。

  如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审批表中注明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核实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陈述笔录将作为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做出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

  (四)先行登记保存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

  2.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

  3.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4.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记,然后补办批准手续。

  5.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6.应当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被登记保存单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执法人员应当分别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拒签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的见证人签名。

  九、行政处罚程序

  (一)事前告知程序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应急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应急部门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处理结果的,应当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①警告;②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2.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3日内报所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一般程序

  适用: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④吊销有关证照。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1.进行立案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派出进行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具体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3.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

  4.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6.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①直接送达。应急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②邮寄送达。应急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③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四)听证程序

  适用: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②吊销有关证照;③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1.应急管理部门制作听证告知书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送达听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应急管理部门告知后5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

  3.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4.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

  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五)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适用: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既可适用于简易程序,又可适用于一般程序。

  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规定和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等。

  责令改正通知书可以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对于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后,生产经营单位经整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复查后,对整改完毕的,可以出具安全生产复查意见书。

  十、执行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一)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二)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三)案件移送

  适用:应急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1.在案件移送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接受移送的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2.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等。

  3.案件移送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写明违法事实、移送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移送财物及有关材料的名称应当一一写明。

  4.案件移送给有关机关后,应了解受移送机关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时,可以当面交接。受移送机关收到材料后,应当签收或出具收据。

  十一、结案审批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行政强制

  一、一般规定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应急管理部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以及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2.应急管理部门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加处罚款的标准;

  (2)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缴纳罚款催告书》;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和复核;

  (4)制作并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

  三、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有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2.应急管理部门依法采取拍卖抵缴罚款强制执行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有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

  (2)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有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写明采取拍卖措施的原因、依据和具体意见,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3)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拍卖法》规定,委托专门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与拍卖机构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住址;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应急管理部门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合同后,由拍卖机构负责对应急管理部门委托其拍卖的财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

  (5)应急管理部门以拍卖所得价款按当事人应缴纳罚款进行抵缴。如有剩余款项,应急管理部门退还给当事人。

  3.应急管理部门对拍卖款项处理情况,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1.适用条件。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2.行政强制审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报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行政强制审批表》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执法的具体时间、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2)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3)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等决定及文号;

  (4)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相关决定情况;

  (5)建议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措施的具体时间、范围。

  3.依法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急管理部门承办案件科室(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4.制作并下达执法文书。应急管理部门承办案件人员制作《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决定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到生产经营单位。向有关单位下达《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到受送达单位。

  5.解除强制执行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

  (2)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应当制作并下发《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书》。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科室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注明应急管理部门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和住址,被申请人是单位的还要写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及需要同时附送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应急管理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市应急管理局的催告情况。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