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权责清单

第三师红旗农场关于公布乡镇级权责清单和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责清单的通知

场发〔2020〕60号

发布时间:2020-12-25 11:11:00来源:作者:编辑:红旗农场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机关各科室、场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各团场(镇)乡镇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各团场(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师市发〔202072号)精神,经场领导同意。现将《第三师红旗农场乡镇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三师红旗农场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1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红旗农场乡镇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
指导部门
责任事项 备注
1 民兵工作任务的组织和监督 行政其他 【行政法规】《民兵工作条例》(2011年)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民兵工作,组织和监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开展民兵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把民兵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完成民兵工作任务。
红旗农场 武装部 民兵办
人民武装部
1.组织阶段责任: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
2.监督阶段责任:检查民兵工作情况,督促民兵工作任务完成。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加强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监管,加强大型宗教活动安全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红旗农场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统战部 1.执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
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1.催告环节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无正当理由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如遇到违法情形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强制实施以及改正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行政
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许可范围及条件 "许可范围:本镇行政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

许可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必须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教育局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给予《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复》,在十日内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者休学行为的监督管理。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教育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必要时可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被征用物资或者场地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1.受理责任: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应急救援事件的发展变化趋势拟定征用方案。
2.审核责任:作出征用决定并及时送达被征用单位或个人。
3.决定责任:依据征用决定实施征用。
4.事后监管责任:在征用后将征用物品返还被征用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给予补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红旗农场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公安局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社区戒毒管理 行政其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红旗农场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公安局
司法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
民政局
1.组织保障责任:团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帮教措施责任:应当根据情况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提供戒毒知识辅导为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指导和援助;应当为户籍住所变更的戒毒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和协助。
 
9 对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检查监督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审查责任:严格审查村(居)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破坏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和换届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不符合要求的。
2.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书面通知交接人,并告知原因,立刻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村(居)务公开的组织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涉及村民利益并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具体包括八个方面:(1)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民的经营承包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本村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审查责任:严格监督检查村(居)务公开的组织。
2.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书面通知村(居)务公开的组织,并告知原因,立刻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高龄补贴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兵团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
一、具有新疆户籍的兵团所属单位、当年12月31日前满8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三、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的连队、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高龄补贴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申请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2013年)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审查责任:严格审查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原因。
2.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书面通知供养机构,并告知原因,立刻整改并依法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失能老人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返回人员的救助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时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兵团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五条 兵团辖区持有非农业户口或农牧团场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师(市)、院(校)、兵团社会救助保障服务中心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孤儿保障对象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孤儿监护人、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及孤儿收养机构报送的认定孤儿申请,核对孤儿身份。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验核实和终止保障资格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兵团民政局《关于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查验。团(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向有关部门申请证明存在困难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团(镇)、街道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师市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团(镇)、街道。团(镇)、街道和师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普通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院校、普通(职业)高中等就读的,或已毕业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满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7.出现符合终止保障其他情形的。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连队或社区报送的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核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设置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1.审查责任:严格审查乡村公益性墓地的运营与管理。
2.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立刻整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前两项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民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社会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审核 行政
确认
【规范性文件】《兵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09〕10号)第十一条,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程序,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困难认定办法》 (兵劳社发【2009】8号)(全文)第二条 本办法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兵团行政区域在注定劳幼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由兵团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以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 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这五款条件之一的团场职工;(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受理责任:公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上级主管部门。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对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行政
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25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6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行政强制 行政
强制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7 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行政
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二十六条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林木、林地和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行政
裁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受理环节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环节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3.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权限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其他行政权力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组织现状调查,做好规划实施评估2.统筹规划成果,统一数据标准3.落实发展战略,明确责任是确定空间格局,统筹三线划定,4.落实要素配置5.开展生态保护修复6.完善规划编制,构建科学空间规划体系  
30 组织实施土地(不含农田建设)整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团场(镇政府)组织团场(镇)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31 对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20年)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行政
许可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规章】《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2014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共设施的,必须报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划定范围,在批准的面积和时间内使用。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提交的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复文件,在十日内送达并信息公开。5.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监管。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擅自在村、乡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35 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和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各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结案:结案后将相关材料装订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36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依法作出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或者撤销其决定意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业主委员会成员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和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备案材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不同意的告知理由。
4.公布移送责任: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的确定 其他行政权力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交通运输局 1.实施责任:新建、改扩建乡村道路,根据实际在出入口规划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2.事后责任:对乡村道路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水利局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生态环境局

水利局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条件;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45 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落实农田管理保护制度;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等。
2.处置阶段责任:经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及时公开有关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公开有关处理结果。
4.造成污染的团场(镇)政府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变更、更正和换发、补发申请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承包合同。
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予以管理备案,不予备案说明理由。
4.事后责任:按规定保管承包合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宣传阶段责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处理阶段责任: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处理并上报;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管理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报告责任: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
2.宣传责任:组织力量,向职工群众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执行责任:执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工作;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日常监管责任:写出防治污染报告,现场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2.报告责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评定。
3.事中事后责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
4.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责任。
 
52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每季度审核一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对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红旗农场 党建工作办公室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初审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乡镇行政机关的决定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发放 行政
确认
办事事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光荣证〉发放和管理规范》新人口发【2010】98号文件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申请条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户籍为新疆行政区域的家庭,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申报材料:提交婚姻证明、夫妻(或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填写《光荣证申请表》
办理程序: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家庭,应向女方或单亲一方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办事时限:材料齐全,当时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办事地点:夫妻双方所在地(居)社会事务办(计生)。
 
55 生育服务证核发 行政
确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准生证—办理要求:
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到连队、社区计生室领两张第一胎生育登记表;
准备“申请”。夫妻双方准备好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村/居委会章;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县/区计生委章)。
需要女方户口本和结婚证原件。
拿“申请”及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需要女方婚育状况证明、男方存档证明和结婚证
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需盖三个章)。
需要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男方婚育状况证明、申请表、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主和本人那页共两页,复印在一张纸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
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需要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存档证明、结婚证原件
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
需要男女双方户口本、男方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原件。
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需要女方三级婚育状况证明、男方婚育状况证明、申请、男女双方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户主和本人那页共两页,复印在一张纸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6 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 行政
给付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家庭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之每月发放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  
57 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三)计划生育证件办理、法定奖励落实、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执法情况;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五)违法行政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一)组织执法检查、评议;(二)行政复议;(三)违法行政案件督办;(四)行政执法信息汇总及案卷评查;(五)其他监督方式。
 
58 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检查 行政
检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注意事项:(1)对暂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办理《无锡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卡》,并在2个月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婚成年男女和已婚男子,也原则上在2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成年流动人口应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无锡市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
 
59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1.受理责任: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
2.审查责任: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对申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实行“三级三审核、村级三公示”,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个人提出申请;
     村(居)民委员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讨论并在村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在村级张榜公示;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在村级张榜公示;
     市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并予以批复。
 
61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催告责任:当发生传染病时,对病人抢救、隔离治疗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按照各级政府预案要求,及时组织隔离治疗并做好生活安排。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控制疫情扩散以及生活安排。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予以核查。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卫生健康委员会 1.受理环节责任:在接到相关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组织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 抚恤优待申请的受理 其他行政权力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四十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阶段责任: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团场(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可以委托连队两委、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连队、社区公示后报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5 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 其他行政权力 【部门规范性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2018年)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和提供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帐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制止;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有权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红旗农场 财政所 审计局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 地质灾害险情紧急时避灾疏散的强行组织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水利局
1.救灾过程中对不按要求转移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非常紧急措施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三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做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1.防汛过程中对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强制决定,事态紧急的,也可以当场作出。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 权限内在紧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紧急措施 行政
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
第十七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并予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水利局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行政
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
草原局)
1、发现责任: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批准责任:及时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手段;
    3、实施责任: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4、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 对防范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 对申请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 对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的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 权限内发生自然灾害危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红旗农场 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监测、预测和信息报告;
2.处置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受理,发布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赶赴现场处置,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做好物资供应。
3.事后责任:加强监管,防止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 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审批程序:(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红旗农场 社会事务办公室 医疗保障局 1.受理责任:公示城乡医疗救助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附件2            
第三师红旗农场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职权依据 责任主体 承办机构 师市行业指导部门 责任事项
1 对有关单位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 应急管理局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2.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地震应急准备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2 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开展对农机操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3.处理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机操作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或者停止农业机械,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3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 农业农村局 1.受理(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确定检查名称、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时间、方法、实施单位等。
2.检查责任:2名以上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填写检查记录;并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
3.处理责任: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出具《检查意见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书,并向本单位领导审批。
4.送达阶段:对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把检查意见书送达受检单位。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内整改。
5.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6.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4 对草原防火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一条 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通知相关单位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对违反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进入草原并存在火灾隐患以及可以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进行安全检查,依法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全面检查,并进行拍照、摄像。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草原监理站对作出的行政检查决定应进行追踪检查。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出让类)或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依测绘成果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材料(划拨类);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提出审查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林业和草原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有关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公示。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
许可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1.受理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物业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经济发展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
1.告知责任:通知相关单位接受检查,并提供资料,暗访检查不提前通知。
2.检查责任:定期对物业管理市场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
4.移送责任:对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加强物业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0 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六)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
民族宗教事务局 1.组织检查环节:根据受理线索或日常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活动;
2.检查实施环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的要求落实整改、纠正,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予以及时移送;
3.事后责任:加强对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2010年)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民政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孤儿监护人、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及孤儿收养机构报送的认定孤儿申请,核对孤儿身份。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给付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
    强化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根据核定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人数和供养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季拨付,保证按时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直接拨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直接发放给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个人。
【国务院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2016年)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民政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团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连队职工代表评议、公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民政局 1.受理责任:受理所报送的材料,对其材料的整齐性、完整性进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补充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补助人员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的给予救助。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14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审批程序:(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民政局 1.受理责任:团场(镇政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告知原因,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报师市民政部门办理。
2.审核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救助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起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民政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优抚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救助资金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民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临时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民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居民个人申请或受委托的个人提交的申请。
2.审核阶段责任:按程序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3.实施阶段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师市民政局批准,并根据批准意见实施救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民政局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作出审核意见,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给付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五保户、贫困户以及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接受生活救济的;
(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民政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出具或不予出具证明(不予出具证明应当告知理由)。
2.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工伤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人社局 1.受理责任:公示工伤认定申请的办理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
2.审查责任: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单位举证并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审查和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行政法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人社局 1.受理责任: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部门工作文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2005年)
第八条 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对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九条 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认。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卫生健康委员会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审核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4.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5.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师市卫健委。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及相关安置手续。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阶段。
25 烈士遗嘱、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及相关安置手续。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阶段。
26 烈士遗嘱、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及相关安置手续。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阶段。
27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伤残军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档案材料及相关安置手续。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抚恤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履行的阶段。
29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行)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 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退伍证、档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档案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每年两次随机抽查,并入抽查户中进行身份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2011年)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三、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补助;对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9个省(直辖市)按50%补助。具体发放由民政部门负责。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对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各地要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督责任: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对象提供的伤残军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护理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发放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接到申请或有关文件后,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对受理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和当事人陈述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如符合条件,形成初审意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放优待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依法行政给付情况进行监督通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行政给付 【军事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红旗农场 红旗农场社会事务办
退役军人事务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发给优抚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监管责任:对审查审核过程进行监督把关。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