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领导:
胡 毅 师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机构职能: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师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制定统计规划和统计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师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师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师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园区、团场(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在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师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1%人口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师市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师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勒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师市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就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师市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园区、团场(镇)、师市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师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师市党委、师市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各团场(镇)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指导师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师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协助管理各团场(镇)、园区综合统计人员。监督管理师市所属团场(镇)、企业由国家、兵团、师市提供的统计经费。
(十)行使兵团授予的统计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组织实施师市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建立健全和管理师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师市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团场(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及信息保密安全。
(十二)收集、整理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换合作项目。
(十三)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统计执法监督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等统计局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督查督办、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人事、老干部、信访、财务(政)等工作;承担统计学会的日常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师市统计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师市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组织开展统计科研工作;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组织实施对师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预防和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组织实施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受理、办理、督办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实施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承接兵团授予的统计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指导监督各团场(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师市党委重点工作;负责统计局绩效考核,党组织工作。
(二)统计业务科(挂综合核算科牌子)。贯彻落实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师市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能源、原材料、人口、工资、科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师市及各团场(镇)、园区经济和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和监测;负责综合整理和提供绿色发展、城市住宅和公用事业的统计数据;负责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经济普查业务;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县域经济统计;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旅游、社会、科技和服务业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师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专业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综合分析,提出对策建议;整理和发布统计数据,开展统计新闻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统计标准;贯彻落实兵团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规划和方案,贯彻落实兵团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审批、备案部门、师市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师市投入产出调查和1%人口调查等工作,对国民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负责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