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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11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21-01-04 20:35来源:师市纪委监委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关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11起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遵纪守法意识,遏制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现将师市纪委监委查处11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1.42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所一级科员周杨危险驾驶问题。2019年6月15日,周杨在任第三师42团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所一级科员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9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9月30日,周杨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2020年7月24日,师市监委给予周杨开除公职处分。
  2.45团10连职工艾尔肯·艾孜木危险驾驶问题。2019年5月3日,艾尔肯·艾孜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艾尔肯·艾孜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7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9月10日,艾尔肯·艾孜木犯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2020年7月24日,师市纪委给予艾尔肯·艾孜木开除党籍处分。
  3.伽师总场7连职工依马木·艾达群危险驾驶问题。2019年7月4日,依马木·艾达群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依马木·艾达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6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9年9月4日,依马木·艾达群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7月24日,师市纪委给予依马木·艾达群开除党籍处分。
  4.45团23连退休职工任来喜危险驾驶问题。2019年5月1日,45团23连退休职工任来喜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任来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7月4日,任来喜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19日,师市纪委给予任来喜开除党籍处分。
  5.45团24连党支部组织委员、副连长张景林危险驾驶问题。2019年5月1日,张景林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景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0年7月17日,张景林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8月19日,师市纪委给予张景林开除党籍处分。
  6.44团20连职工艾买尔·亚克甫危险驾驶问题。2019年5月19日,艾买尔·亚克甫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艾买尔·亚克甫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6月26日,艾买尔·亚克甫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6日,师市纪委给予艾买尔·亚克甫开除党籍处分。
  7.第三师公安局国保支队四级警长阿卜力克木·麦麦提危险驾驶问题。2020年5月11日,阿卜力克木·麦麦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阿卜力克木·麦麦提酒精含量70mg/100ml。5月13日,图木舒克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4日,师市纪委对阿卜力克木·麦麦提同志延长预备期一年。
  8.第三师公安局国保支队四级警长阿迪力·努尔危险驾驶问题。2020年4月25日,阿迪力·努尔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阿迪力·努尔酒精含量43mg/100ml。2020年5月18日,图木舒克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4日,师市纪委给予阿迪力·努尔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9.44团9连职工杜仲军危险驾驶问题。2019年6月20日,杜仲军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19年8月30日,杜仲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图木舒克市人民检察院对杜仲军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12月4日,师市纪委给予杜仲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44团9连职工王杨森危险驾驶问题。2020年5月29日,王杨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杨森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15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0年12月4日,师市纪委给予王杨森开除党籍处分。
  11.51团15连党支部书记张建伟危险驾驶问题。2019年8月8日,张建伟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建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9年8月26日,张建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12月4日,师市纪委给予张建伟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部分党员干部纪法意识淡薄、侥幸心理严重、我行我素、不知敬畏的问题,也暴露出个别单位对干部管理不严、教育监督不力等问题。2021年元旦、春节将至,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纪法意识。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关乎党的形象,关乎党的事业成败,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强化教育监督,使每一名党员干部做到尊法守规明礼、安全文明出行。  
  一要强化思想认识,增强法纪观念。党纪国法不容挑战,对于党员来说,党纪国法更是从政做人的底线,不可逾越的红线,不得触碰的高压线。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党纪国法,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在思想上时刻保持清醒,认识上全面准确到位,做到认识上比群众更精通,日常行为上比群众更规范,切实维护好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要杜绝侥幸心理,守住纪法底线。酒后驾车禁而不绝,归根结底是侥幸心理从中作祟。身为党员干部,一定要掂清酒后驾驶所图一时便利与党纪国法处分之间的轻重关系,算好政治帐、家庭账、健康帐,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道理,时刻绷紧纪法弦,不越“雷池”半步。
  三要带头遵纪守法,发挥模范引领作用。身为党员干部,不仅要以身作则,时刻保持警觉性、纪律性,更要时时刻刻监督好身边人,做好酒后驾驶问题的监督员。
  各级党组织要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时将通报传达到每一名党员干部,要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八小时以外”这一酒驾醉驾问题易发多发时段的监管。用足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督促整改,将问题扼杀于萌芽阶段,切实筑牢管党治党的“第一道防线”。
  师市纪委监委将继续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加大监督执纪监察力度,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线索发现一起、查出一起,并公开通报曝光,持续释放严厉打击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的强烈信号。